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警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警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司法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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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警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车管理使用,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甘肃省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配备的司法所业务用车的产权和所有权归县(市、区)司法局,以县(市、区)司法局为法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司法所只有使用权,严禁将警车以各种形式转借、转租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各单位接车后必须在1个月内在当地购买车辆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车辆购置附加税(超出规定时间有滞纳金)等有关税费,严禁无保险、无缴费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未挂牌前,车辆仅限于在县(市、区)辖区内通行,严禁跨区域上路行驶,县司法局要及时向公安督察和交警部门协调说明情况。
四、凡列入编制序列的警用车辆,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驾驶警车,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车管所为警车驾驶员办理《甘肃省警车准驾证》,凭“三证”(驾驶证、警车准驾证、工作证)驾驶警车,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者驾驶警车。
五、各单位要教育驾驶员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法规,自觉遵章守纪,安全礼貌行车;要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安全驾驶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非紧急公务滥用交通特权,违章行驶、随意停放;严禁滥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公务活动驾驶警车;严禁使用警车旅游、上坟、参加婚丧嫁娶等私人类事务;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严禁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年检、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所配车辆的《甘肃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入户单》由省厅计装处统一到省财政厅办理并保管,需用《入户单》第三联报账的单位到计装处领取,但必须妥善保管好“公安车管部门存档”联(第二联),以便将来挂牌注册时使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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