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4〕12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多层次、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体制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市场配置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整合社会资源,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率先实现小康社会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按照“科学布局、城乡一体、多元投资”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建设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社区为基础、居家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多层次、多方位发展老年健康服务、医疗护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居家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不低于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扶持培育养老服务企业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二、强化政府作用

(三)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要不断强化老龄办和老龄机构的职能作用,合理设定老龄办和公办养老机构的内设科室和人员编制。各区要不断充实老龄工作职能和工作人员。

(四)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及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政府供养标准,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3%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3%。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五)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逐步扩大和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015年起,将高龄津贴调整为75—79岁每人每年200元;80—84岁每人每年500元;85—89岁每人每年700元;90—94岁每人每年1000元;95—99岁每人每年20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提高到4000元。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属于独生子女领证户或农村“二女节育户”的,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提高3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低保家庭和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部分由财政核拨殡葬管理部门。2015年6月起,农村60岁老年人乘坐交通车实行免费,免费部分由财政核拨。

(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托底和兜底作用。2015年前,将“三院”(社会福利院、农村中心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建成一所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福利中心。完善现有市社会福利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和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底层,并相对集中进行配建。加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2017年前,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争取实现全覆盖;2015年前,农村老人互助幸福院实现全覆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与标准社区建设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建设互动发展,综合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将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列入项目审查和项目验收范围,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相关单位不予通过综合验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城乡社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市体育局要加强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要全部配套老年人体育活动室,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七)发展老年教育。发展老年教育应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促进健康、服务社会为发展理念,贯彻“学、乐、为”相结合的办学方针,将发展老年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强和改善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办学条件,多层次、多渠道兴办老年教育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大学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满足全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八)开展养老机构综合改革。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综合改革。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公建民营、公民共建、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严禁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

三、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九)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建立以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多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将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升级换代,在现有家政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心理慰藉、健康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积极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延伸到农村老人。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建立服务考核、诚信等级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行末位淘汰制,不断提高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鼓励多种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合理和择优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的定点餐厅,尽可能实现老年人就近和安全用餐。

(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机构。努力建设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公共设施和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库,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外资来我市投资养老服务业。

(十一)推动养医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福利中心、福利院、日间照料中心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发展。卫生部门要鼓励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康复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达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标准的,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开发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城乡社区均衡建立社区门诊,确保老年人小病不出社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十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扶持发展养老领域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其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咨询评估、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2015年前,各区要全部建立起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等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精神文明办和社区要组建志愿者队伍、义工队伍,大力提倡结对帮扶和爱心服务,探索建立为老义务服务时间储备机制。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三)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和规划引导,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非禁即入”原则,在合理规划养老机构数量、规模和布局的同时,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结合企业转型升级,培育生产保健、康复、治疗、用餐等智能终端产品的中小型企业,发展互联网、物联网等老年电子商务,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人才支撑政策。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逐步推行执证上岗。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我市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房。

(十五)优先立项和规划。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发改委等部门要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规划部门及时规划许可,并制定详细规划。

(十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局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或分割转让。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七)完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省政府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十八)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利用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争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从2015年起,除省级补贴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2000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给予适当的资助。

公办养老机构要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在编制不足时,可采取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灵活经营,财政保证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最大限度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同时,将老龄事业经费调整为每年按每位老人5元的标准核拨。

(十九)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统筹规划,健全工作机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相关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落实目标任务。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机构深化改革和稳定发展。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和设施建设。老龄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老龄委成员单位以及规划、国土、商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行业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关规定,在合理规划养老机构数量、规模和布局的同时,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的规定,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和诚信等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标准化服务,及时查处行业歧视、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事故。物价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老龄办要会同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指导、协调、监督养老服务行业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支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二十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适时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三)强化督促检查,提升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细化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等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深入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创建活动。市发改委、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政府报告。政府组织专项督查和检查,督查和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重大问题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推广老年服务和为老服务志愿信息化,社区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志愿者服务电子档案,创建老年电子政务平台,提高为老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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