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15〕138号
颁布日期:2015-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48号)精神,依据《博物馆条例》、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甘肃省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2015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甘历史再现办〔2015〕2号)要求,为加快我市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现制定酒泉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若干政策意见。

本意见所指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是指由国家、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文化系统博物馆、行业博物馆、民办博物馆、非遗博物馆、“乡村记忆”博物馆;遗址墓葬博物馆、古建筑博物馆、佛教石窟寺博物馆、纪念性博物馆、工业遗产博物馆、传统村落及民居博物馆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成立实施“历史再现”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局,全面负责实施“历史再现”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历史再现”工程作为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特色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目标,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加快组织实施。

二、建立“历史再现”工程奖补制度。市、县政府把“历史再现”工程作为重大公共文化民生项目、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重要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经常性财政支出预算。市政府每年对经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核准备案的博物馆,经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联合考核验收,从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历史再现”工程经费预算,引导扶持各类博物馆加快发展。

三、加大土地及城建方面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在建设用地上按照国家文化公共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各类博物馆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创造宽松税收环境。对各类博物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类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办博物馆快速发展。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要求,对民办博物馆用地给予优惠,对非营利性的博物馆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政府鼓励有经济实力的社会法人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基础设施运行保障。鼓励以政府提供、低价出租等途径改善民办博物馆馆舍条件。市、县政府可着眼于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实际需求,对民办博物馆设立、举办新展览、向社会免费开放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或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展览等社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经过市文物部门的绩效考核,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每年给予5-10万元的经费补助。市、县建立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对口帮扶机制。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共同开展文物科技保护工作。

六、扶持举办“乡村记忆”博物馆。鼓励各乡镇、村委会举办各类“乡村记忆”博物馆;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举办“民族记忆”博物馆。对愿意利用乡镇政府、村委会、乡村学校等国有或集体闲置房屋,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举办“乡村记忆”博物馆的,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无偿提供闲置房屋,免收各类费用。

七、加强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把各类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完善机构编制、学习培训、职称评定、待遇保障等措施。民办博物馆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

八、发挥博物馆教育文化传播功能。积极建立开放灵活的博物馆科学文化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博物馆的学术研修、资料查询和教育服务功能。建立馆校教育合作长效机制,重点加强青少年教育服务能力建设,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把博物馆资源与中小学课程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有机结合,增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的针对性。鼓励博物馆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推动编辑出版文博系列学术著作和普及性读物。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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