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市场价格总体水平上涨过快,城乡居民生活负担不断加重,对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甘政发〔2011〕9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遏制价格上涨势头,确保我市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准确把握价格形势,增强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感

今年1-7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上涨6.3%,涨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比全年预期调控目标高出2.3个百分点,在全省14个市(州)中列第6位,与年初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差距较大。一方面,肉类、瓜果、蛋类、粮油等食品类价格以及居住类和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医疗保健服务类价格持续上涨;另一方面,工业原材料价格及成品油价格上涨,又带动了工业品和各类商品价格上涨。同时,劳动力价格、房屋租金以及资源类价格上涨,带动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上涨,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综合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今年1-7月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完成全年物价调控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市场价格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的部署上来,从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责任目标任务,全力推进稳定市场价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稳定市场价格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明确目标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抑制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确保市场有效供给,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力争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逐月下降。

(一)着力保障生产和供应

1.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物价)、农牧、商务、财政、教育、交通、规划、广电、民政、国土、统计、工商、环保、质监、公安、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酒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11〕48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争取国家、省上的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金和扶持政策,按照全市"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蔬菜、畜禽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生产基础设施条件,加大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优良种苗供应能力。不断加大对"菜篮子"产品流通的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储藏流通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配套建设贮藏保鲜设施,支持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完善蔬菜大型物流中心和区域专业批发市场,合理规划和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加快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完善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切实做好市场保障工作。

2.抓紧抓好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储备。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粮油、肉类应急供应方案,确定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认真落实市、县级储备任务。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要认真核查2011年城乡肉类(猪肉、牛羊肉)和粮油储备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增加商业库存,确保能够满足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消费。同时,要做好储备商品特别是越冬蔬菜储备调运和投放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市场供应和调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生猪规模化养殖的扶持力度。市发改、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对存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生产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要及时拨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资金和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资金。各金融机构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所需贷款,要积极主动给予支持。

3.积极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市工信委要加强对煤电油气运等行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保持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

4.坚持不懈地搞好商品房价格调控。认真贯彻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1〕46号)精神,严格按照《酒泉市商品房成本监审办法》,对今年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备案,积极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政策,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二)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

5.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加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力度,对粮、油、肉、蛋、禽、奶以及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等重要商品进行重点监测,建立重要商品价格信息公告制度并使之常态化。市发改、商务、粮食、农牧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加强价格走势监测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城乡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等监测信息,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价格参考,使广大市民及时了解我市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避免市场恐慌,避免人为炒作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

6.适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统计局关于建立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甘财社〔2010〕281号)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对象启动联动机制,及时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措施,努力将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努力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7.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市发改、交通等部门要对全市"绿色通道"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集中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当地城区果蔬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督促市场管理单位规范集贸市场摊位费,政府建设的果蔬市场一律免收各种管理费用,政府扶持建设的各类流通市场要尽可能减少中间费用,私营业主建设的专业市场要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减免中间费用。新规划建设的专业市场要从土地价格上实行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要积极推行直购、直销模式和平价、爱心商店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有效降低流通成本,保证本地供应。

8.继续强化粮食和蔬菜市场监管。市粮食、质监、工商、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融资、最高库存限量标准、粮食交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蔬菜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防止恶意串通,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9.着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开展价费秩序清理整顿和流通环节专项检查,重点加强食品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食品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其他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强"12358"价格诉求工作,畅通诉求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

10.严格价格和收费管理。除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调价项目外,今年底前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市发改委要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认真落实各项清费减负政策措施,坚决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强化机制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

11.建立健全市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要进一步落实好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掌握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预测价格走势、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12.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要求,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尽快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及补贴低收入群体,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的积极作用。其中用于支持"菜篮子"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0%。

13.强化责任落实。今年9月、10月、11月,省政府每月将对各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进行考核,对涨幅超过上月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年终,对价格管控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州,省政府将对第一责任人实施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落实控价各项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各县(市、区)均要建立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走势,研究分析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稳定市场价格。

14.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解读价格政策,广泛宣传政府工作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切实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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