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1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酒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省第十二次、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22号),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构建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展示、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全面发展,努力使广大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为打造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原则。坚持“五结合”原则,即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相结合,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实现在保护中利用,在传承中发展;坚持公益性原则,明确文物事业的公益性质,正确处理事业与产业的关系,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文物保护人人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作为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服务社会、惠及民生。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完成率达到100%。市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启动率达到100%,完成率达到70%;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案编制率达到60%。前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国有博物馆三级以上文物的建帐建档率达到100%;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单位中文物收藏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达标率达到100%;争取有1—3个博物馆进入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行列。建立较为完备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文物保护法制建设明显加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保护模式,队伍素质有进一步提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文物保护工作基础。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认真组织开展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力争3年内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和公布。积极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摸清市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时将有一定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保养工作。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二)强化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健全专群结合、群防群控的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文物、国土、环保、建设、交通、规划、工商、旅游及其它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维护管理秩序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体系。健全各级文物安全应急和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明确和健全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加大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侦破文物案件,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结案后要及时全部无偿移交文物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办案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扣留。文博单位要依法完善和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文物风险等级单位安防设施达标,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确保文物安全。安防设施不达标的文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开放。

(三)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保、能源、旅游、文物及各类园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320号),切实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建设工程对文物的破坏。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和施工前,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遗迹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积极配合清理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对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出具文物保护意见书的,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文物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从快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函件。未经文物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对擅自挖掘、建设施工造成文物破坏的,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大力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建设。深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大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和保护维修力度,全面消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确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重大险情。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开展锁阳城遗址考古发掘和保护修缮,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013-2015年,要有计划逐年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工程,重点做好长城资源、果园墓群、西河滩遗址、酒泉古城墙、居延遗址、东古城遗址、火烧沟遗址、古董滩遗址、六工城遗址、玉门关遗址、阳关遗址、石包城遗址等36个文物点的保护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修缮等相关工程报批手续,严格文物工程管理,坚决禁止在维修中损坏文物。要有计划、分批分期编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争取进入国家和省上重点文物保护项目规划。积极做好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力争2014年玉门关遗址、悬泉置遗址、锁阳城遗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五)全面提升博物馆事业发展水平。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精神文化需求,及时对国有博物馆进行改造提升,改善基础设施和文物保存条件,加大文物征集力度,丰富陈展内容,更新展示手段,拓展服务功能,提升讲解水平,提高发展质量。2013—2015年重点规划建设酒泉市博物馆、金塔县博物馆、肃北县博物馆、瓜州县博物馆和红西路军安西战役纪念馆新馆,配合做好酒泉城市博物馆建设。鼓励各行业和企业建设特色专题博物馆,探索发展建设生态、社区博物馆。积极开展博物馆评估定级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工作,深入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进一步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延伸服务范围。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博物馆藏品保护和科学研究,创新博物馆管理机制。

(六)深入推进文物科研与科技保护。进一步完善文物科研奖励政策,吸引社会文物科研力量,积极开展文物科研多学科联合攻关和文物基础学科研究。着重围绕敦煌文化、石窟文化、丝路文化、长城文化、魏晋画像砖文化、简牍文化、四坝文化、西凉文化等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开展基础性课题研究,力争在这些特色文化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鼓励和支持针对有病害的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和土遗址、彩绘、壁画、石质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主动加强与国家级文物保护研究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沟通与联系,广邀各类国内文保技术领先的单位,有针对地帮助分析研究各类别文物保护的思路和理念,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普及,提高我市文物科学保护的技术和水平。

(七)促进文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重点要对敦煌文化、丝路文化、航天文化和民俗文化等资源进行挖掘整理、学术研究和创意开发,将丰厚的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发展。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在健全完善文物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名胜区,抓紧整修开放;已建成或拟建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恢复其历史环境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努力开发集旅游、体验、展示、休闲于一体的系列文化旅游精品。积极做好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使我市各申遗点成为全市乃至全省主要旅游线路上的核心景点。鼓励文物旅游、文物复制、文物展示、文物流通、文物收藏等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发文物创意产品。注重发挥玉门石油老一井、铁人纪念馆、红西路军会议旧址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打造红色之旅精品旅游线路。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景区、景点内,不得开展任何背离公益属性、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博设施的功能用途,杜绝以承包、出租、合资等形式对公共文博设施进行商业性质的开发行为。

(八)积极开展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探索研究民间文物收藏、流通、捐赠等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促进文物流通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发挥文物收藏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文物的研究与保护,促进民间文物收藏组织、个人的联系和合作。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不断加大对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盗窃、盗掘、倒卖文物、擅自设立文物商店和拍卖文物、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交易,确保文物流通市场有序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五纳入”政策。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甘政发〔1996〕53号)精神,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涉及的规划编制、体制改革、经费落实、安全管理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与其它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考核,全面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健全文物保护组织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密切配合的文物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适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健全县(市、区)文物管理机构,配齐文博机构领导班子,加强文物执法力量,充实文保人员。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逐步成立文物管理所(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建立文物保护小组或有专人负责管理。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兼)职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和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活动。

(三)加大文物博物馆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市级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田野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保护工作。文物保护经费要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各级文物部门专款专用,并严格绩效考核。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形成各级政府加大投入的扶持激励机制。

健全完善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财政保障机制。对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建设资金、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安防等必要经费。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适度向文物博物馆倾斜,支持其发展相关文化产业。探索建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制度,所得收益专款用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以认养、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

(四)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人力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建立文博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机制与政策,加大培养、引进人才力度。要有计划选派各类业务骨干到文物事业发展快的地区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积极引进、培养急需的中级业务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管理、考古、文物修复及研究等方面的人才。探索建立文博系统专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逐步形成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外派培训、定向培养和送出去、引进来相结合的文物人才培养新格局。加强对业余文保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待遇,保证经费落实,切实发挥文保管护职能。

(五)扩大文物保护宣传展示力度。各级宣传、文广、教育、司法及文博单位要重视开展经常性的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契机,广泛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知识普及教育。拓展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积极开展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编辑出版各种文博类书籍和刊物。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分期分批组织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当地博物馆、纪念馆等,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司法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计划。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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