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1〕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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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酒泉市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依据《2011年度酒泉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工作办法》(酒政办发〔2011〕32号)、《2011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酒政办发〔2011〕61号)进行考核。
二、考核目的
(一)落实2011年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考核要求。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执行到位。
三、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统一标准。按照市政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程序、内容和时限,公平公正的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保证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和可比性。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考核范围覆盖安全生产的各行业各领域,突出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农机等重点行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三)鼓励先进,奖惩结合。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通报问责。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对控制指标实行定量考核,对工作指标中责任制、监管责任落实、保障能力建设、宣传培训等目标任务实行定性考核评估。定量及定性的裁量标准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对象及时间节点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时点和采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
五、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六、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于2011年11月底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七、考核评分
(一)指标考核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0分(控制指标基本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分+监管职责落实基本分+保障能力建设基本分+宣传培训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根据每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扣分,至每项基本分扣完为止。重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二)控制指标(基本分为500分),按照《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四项指标”目标管理控制的通知》(酒市安委发1号)执行。如有变化按新调整的指标执行。
(1)事故起数突破指标扣50分;
(2)受伤人数突破指标扣50分;
(3)经济损失突破指标扣40分;
(4)死亡人数:突破下达的指标每超1人扣10分,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农机事故死亡人数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每超1人扣10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起扣200分,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扣500分;万车死亡率突破控制指标扣30分,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次扣200分,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扣500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职责、保障能力建设、宣传培训四大块,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明确的分值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形成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
八、考核奖惩
市政府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表彰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对辖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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