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5〕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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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维护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方便出行、缓解交通、防止污染”为宗旨,为市民提供环保、便捷、优质的公共自行车出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自行车租用遵循自助服务、随租随用、限时免费、通租通还的原则。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是由政府主导的一项惠民项目,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兰州市城区范围内客流集聚地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网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自行车,在规定时段提供给公众骑行。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网点;
(四)兰州市民卡可作为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付工具;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应当在12周岁以上;
(二)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16周岁以下的承租人,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骑行。
第七条公共自行车租用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办卡时承租人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申办协议,交纳租车诚信保证金,预存租车费用,解除协议时返还诚信保证金。
第九条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兰州市民卡仅限本人使用。每卡每次限租一辆自行车,租车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兰州公交集团IC卡中心挂失补办。
第十条公共自行车租用起始时间,从承租人刷卡成功后开始自动计时。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车时应当对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车辆有影响安全骑行的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现场服务人员,由服务人员妥善处理。现场无服务人员的,承租人应当将所租自行车归还后,再租用其它车辆。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骑行中发生人身伤害、车辆损坏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租车业务协议处理。
骑行中车辆出现故障影响安全骑行时,承租人应当及时推车前往就近服务点调换或修理。
第十三条承租人归还车辆时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车辆未被锁止,发生的租车费用及车辆损失依照租车业务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自行车实行定时租还服务。因恶劣天气、道路维修等特殊原因,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经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临时调整服务点范围、服务时间或暂停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承租人无法正常租用公共自行车时,可以向现场服务人员或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承租人丢失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时,应当立即报警并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热线电话,并在车辆丢失的24小时内携带租车IC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正式报失。公共自行车报失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按程序中止租车手续,结清租车资费,并给承租人出具遗失凭证。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共自行车安全骑行要则。
第十七条承租人骑行时,应当与行人、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超越前车(人)时,不得妨碍被超车(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横穿、通过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马路时,应当下车推行,走人行横道。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承租人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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