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新局反映(联系电话:8303181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佛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为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单位等基本信息。

驻佛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进行,不列入我市此次普查工作的范围。

三、时间和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此次普查从2013年5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订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和队伍、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培训等。

第二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在抓紧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以各区为基本单位开展调查、文物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各区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佛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麦洁华副市长

副组长: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东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局新局局长

成员:赵维英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孙普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张远航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杨汉波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冠锋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廖沙市民政局副局长

伍志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宏市国土规划局总规划师

林剑伟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飞飞市统计局副局长

冀方辉市档案局副局长

朱世龙市科协副主席

何建红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区可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本区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做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部门。市、区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单位所在地的区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落实普查经费。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区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设备和人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文物数量和人员力量,组建数量充足、人员稳定、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普查队伍,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具体工作任务。文物系统以外各单位先开展本单位调查,有文物的单位要视情况组建普查队伍。普查机构要对普查工作有困难的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抓好试点。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普查。

(六)保证普查质量。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业务培训,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国有单位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质量。市级普查机构要成立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调查、登录等工作进行指导,并承担非文物系统单位文物的认定工作。

(七)加强宣传。各区要积极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活动,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普查数据填报和管理。各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准确、完整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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