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建设经营优惠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梅市府办〔2009〕103号
颁布日期:2009-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建设经营优惠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建设经营优惠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建设经营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建设,鼓励经营者进入休闲区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见下表)。

序号

主管或收费单位

规费项目

减免办法

1

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图

技术审查费

减50%

2

建设部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全免

3

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代理费

减50%

4

建设部门

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检测费

减50%

5

报社、电视台

征地、招投标、工程进度

广告费、公布费

减50%

6

环保部门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全免

7

气象部门

防雷设施检测费

减50%

8

气象部门

防雷技术审查费

全免

9

规划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全免

10

规划部门

档案服务费

减50%

11

规划部门

拔地钉桩费和建筑物放线费

减50%

12

财政部门

工程预决算审核费

全免

13

市政部门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全免

14

市政部门

建筑工程余泥渣土

排放处置费

减40%

第三条对进入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投资建设、经营的,予以下列政策优惠(见下表)。

序号

主管或收费单位

规费项目

优惠办法

1

财政部门

专项扶持资金

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或经营者作为专项扶持资金

2

税务部门

税收

享受《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三条所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五条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梅州城区文化休闲区建设经营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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