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远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文号:清府〔2011〕52号
颁布日期:2011-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清远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清府〔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有关规定,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连南排瑶民歌等12个项目列入我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予公布。

附件:清远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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