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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公布清远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清府〔2011〕5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清远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清府〔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有关规定,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连南排瑶民歌等12个项目列入我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予公布。
附件:清远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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