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资生产经营行业诚信管理指导意见
中山市农资生产经营行业诚信管理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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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农资生产经营行业诚信管理指导意见
中法规备部〔2013〕6号
(中山市农业局2013年11月14日以中农〔2013〕167号发布)
为规范我市农资市场行为,切实树立农资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进货查验制度
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商品的质量证明。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格证明。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查验是否合法有效,并要求供货商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资料加盖公章后留存。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产、经营者不予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所进商品质量证明。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书,查验农资检验合格报告、含量证明、审定证明、育种要求、使用说明和操作使用规程等。
(三)索取销售凭证。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索取并保留供货商推销人员的真实地址、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凭证、证明等资料管理。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和供货商推销人员或商品种别对有关凭证、证明资料分类建档留存,保留期限不少于自有关商品购入至销售完毕后一年。
二、进销货记录制度
(一)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销货台账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记录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
(二)农资商品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商品质量承诺制度
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农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守诺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主动开具凭证。农资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农资产品,应当主动开具销货凭证并规范填写。
(二)自觉承担责任。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维修、更换和退货或者其它质量责任。
(三)坚持诚信经营。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到经营的商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或者企业质量标准的商品,兑现承诺,承担责任。
四、问题商品退市制度
农资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生产、经营商品的管理,对自行发现或被告知的问题商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一)下架退市。对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和经营中发现或被农资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告知的问题商品,应当主动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二)商品召回。对售出的已被检验鉴定不合格商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主动及时公告,召回有关商品,对未售出的商品要立即封存,对已经使用的商品,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农资监督管理部门。
五、商品使用告知制度
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义务讲解使用方法,讲解说明书,明示商品特性,告知使用注意事项。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