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实施方案》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实施方案》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实施方案》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4〕7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实施方案》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实施方案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方式
(一)扶持对象为我市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扶持经费为每人每年5000元。市文化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并确定的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公布的次年起,连续5年对传承人发放扶持经费。对已申报为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补贴的传承人,可同时享受市级发放的传承人扶持经费。
传承人去世的,于次年停发扶持经费。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传承人,于当年停发扶持经费。
(三)扶持经费由市文化部门发放给传承人,自2015年起执行。扶持经费主要用于传承人从事传习活动。包括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授徒传艺、培训讲习,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以及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市、县文化部门应当支持鼓励传承人按师承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保护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尽量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当地政府和文化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其基本生活与传承工作的开展。
(二)市、县文化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三)市文化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传承人的调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工作的开展。
(二)扶持经费由市级财政在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传承人开展相关传承活动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积极开展传承工作的传承人应当停止发放扶持经费。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实施方案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凡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由市、县文化部门按循序渐进的原则扶持传习所的建设。每个传习所建设规模投资不低于20万元。
(二)2015至2019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按每年5至8个的进度建设。
二、经费支持
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一)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并在项目所在地有独立专用可供传习该项目的场所。
(二)具有较强传承能力的传承人须达到2人以上。
(三)每年2月前由县级文化部门向市文化部门提交传习所建设规划材料(含已有馆舍基本情况、馆舍设计图、人员基本情况、所传承项目情况等),市文化部门、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份前共同确定当年传习所建设名单。
传习所建成后未能正常开展传习工作的,经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在传习所中担任传习工作并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传承人资格。
三、保障措施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市、县两级财政按20万元标准(市、县各承担10万元)对每个传习所建设给予补助。市级传习所建设补助资金在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各县、特区、区财政专户。
(三)原则上传习所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建设完成后由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对不能完成传习所建设任务的,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收回传习所建设扶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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