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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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14〕18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暂行)》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消防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黔东南党发〔2014〕8号)要求,结合州情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努力增强全州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按要求和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标准。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全国重点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至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万人至5万人的乡(镇)、省级示范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未建公安消防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和要求。2014年,凯里炉山镇、凯里三棵树镇、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按《乡镇消防队标准》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并通过验收;锦屏县敦寨镇、炉碧经济开发区(碧波片区)、金钟经济开发区按《乡镇消防队标准》新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通过验收;凯里市炉山镇、三棵树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锦屏县敦寨镇、炉碧经济开发区(碧波片区)、金钟经济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凯里市为市区消防大队招收执勤中队专职消防员驻勤人员不少于20人,各县、区为辖区消防大队招收执勤中队专职消防员驻勤人员不少于10人/队,在位率不低于70%;凯里市旁海镇翁省村,镇远县报京乡报京村,锦屏县隆里古城、河口镇文斗村,岑巩县平庄乡平庄村,台江县排羊乡九摆村、方召乡反排村(方白)、方召乡巫梭村、台盘乡南瓦寨,黎平县地坪乡地坪上寨、肇兴镇堂安村、肇兴镇肇兴村、肇兴镇纪伦寨,从江县高增乡小黄村、丙妹镇岜沙村、往洞乡增冲村、谷坪乡银潭村、下江镇高阡村、往洞乡朝利村、高增乡占里村,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南寨乡展溜寨,榕江县古州镇三宝侗寨、栽麻乡大利村、栽麻乡宰荡村、三江乡脚车村,雷山郎德镇郎德上寨、丹江镇乌东村、西江镇西江村、西江镇控拜村、方祥乡格头村31个一类重点村寨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标准:有专门的统一住宿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200户以下村寨不少于5人,200户-500户村寨不少于8人,500户以上村寨不少于12人,西江、肇兴专职消防队不少于20人;雷山西江、黎平肇兴、从江小黄和增冲、锦屏隆里各配置一辆小型消防车,由消防队员负责保养维护;专职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协管员职责。)
自2015起,各县市区的其它乡镇、村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时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结合实际,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和车辆装备建设
(一)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要求,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独立营房),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独立设置,也可附设在其它单层或多层建筑内或对已有旧单层或多层建筑进行功能性改造(混用营房或改造营房要满足《乡镇消防队标准》相关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要功能齐全,基本满足队员执勤工作和生活学习需要。
(二)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水罐或泡沫消防车不少于2辆;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水罐或泡沫消防车不少于1辆;志愿消防队按需要配备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三、按时完成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应当按照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政审体检、公示、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公开招录,并于9月底前完成招录。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和《黔东南州201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一级专职消防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人数不少于8人;二级专职消防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余可采取志愿消防队员补充;2014年,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消防大队招收执勤中队专职消防员招收任务并驻勤。
四、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2011〕330号文件和《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所需经费参照消防部队基本支出标准予以保障。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职业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并逐年递增。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应当与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相挂钩。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纳入医保,同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以及队员个人档案。
五、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工作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各地公安消防大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执勤和轮值班制度,每天人员在位率不低于人员配备标准的70%;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灭火、训练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专职消防员应按照《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856-2009)有关着装规定,统一服装和标识。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训练、培训应纳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训练培训计划,上岗培训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在岗训练根据各地的训练条件可组织队员轮流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集中专项训练,也可在辖区自行组织业务技能训练。补充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战斗员,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训练、教育。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每年参加公安消防部门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