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76号
颁布日期:2011-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黔东南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我州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2依法防控和扑灭疫情。

1.4.3严格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防控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布防,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1.4.4严格执行疫情确诊程序和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及依法公布原则。

1.4.5就地隔离、封锁,集中控制和扑灭。

1.4.6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组织体系

2.1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凯里军分区司令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委、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食药监局、武警黔东南支队、州政府应急办、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凯里车务段、电信黔东南州分公司、移动黔东南州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州分公司、人保财险黔东南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州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州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挥扑灭III级疫情;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扑灭IV级疫情。

2.2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农委,主任由州农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州农委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州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专家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和处置技术方案;报告疫情;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III级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向州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农委:在指挥长的领导下,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州动物疫控中心: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作好疫情的监测、初步诊断;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指导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处理。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防疫监管。

州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向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州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对因扑杀畜禽造成收入减少,影响农耕而造成缺粮、断粮的,按程序申报备案,实施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救助;对人畜共患病涉及的困难人群,启动临时医疗救助和农村低保户大病救助。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资金,按照《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州环保局:负责对疫区环境的监管、监测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畜禽及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州水利局:负责水域排滞物的监测。

州林业局:负责对全州森林、候鸟栖息地、迁徙路线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控。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要及时通报。

州商务局:负责市场畜禽产品调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牲畜的防疫工作和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并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州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疫情监测和防控预警工作。

州食药监局:负责救济人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州工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州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

凯里车务段:负责对铁路运输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优先安排防治药品等应急物资的运输。

电信黔东南州分公司、移动黔东南州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州分公司: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人保财险黔东南分公司:负责及时做好参保牲畜的查勘理赔工作。

凯里军分区司令部、州武警支队: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配合驻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和信息处理

3.1疫情监测

州动物疫控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黔东南《动物疫情报告程序》的规定上报监测结果。

3.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率、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并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检,并进行前期处置。同时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种类、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规定逐级上报。

3.3信息处理

3.3.1信息平台

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州、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动物防疫网络,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要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3.2州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各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置情况。

3.3.3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

4.应急响应

4.1疫情认定

4.1.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资格的技术干部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提出疑似诊断意见。

4.1.2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按规定送检。

4.2疫情分级

4.2.1口蹄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从重到轻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①在14日内,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含本州辖区县(市、区)发生疫情;

②在本省有含本州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③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4.2.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疫情:

①在14日内,本省有含我州在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州、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②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4.2.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疫情:

①在14日内,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②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4.2.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疫情:

①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②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4.2.2高致病性禽流感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2.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含我州在内的20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含)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③一次疫情发病禽类达10000只以上;

④一次疫情疫点达50个以上;

⑤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Ⅰ级疫情的。

4.2.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疫情:

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含我州在内2个以上(含)市(州、地)发生疫情,且发生县(市、区)达10个以上;

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含我州在内20个以上(含)疫点或5个以上(含)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③一次疫情发病禽类在5000只以上;

④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Ⅱ级疫情的。

4.2.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疫情:

①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发病禽类在2000只以上;

②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Ⅲ级疫情的。

4.2.2.4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一般(Ⅳ级)疫情。

4.2.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7〕第40号),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从重到轻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疫情:

4.2.3.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由农业部认定。

4.2.3.2重大(Ⅱ级)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爆发流行波及含我州在内3个以上市(州、地)。

4.2.3.3较大(Ⅲ级)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2.3.4一般(Ⅳ级)疫情:高致病性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4.3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相应的应急处置级别。

4.4基本应急程序

4.4.1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分队赶赴现场,并调配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4.4.2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市、区)时,当地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4.5应急措施

4.5.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5.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

4.5.3疫区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后,由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活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5.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并对所有病死、扑杀动物及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5.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加强疫情监测。

4.5.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100%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加强疫情监测。

4.6应急处置

4.6.1启动应急预案。当Ⅲ级疫情发生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4.6.2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情况向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兽医、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6.3成立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分队、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组、人员疏散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6.4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疫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和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应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4.7扩大应急

当动物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州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8新闻报道

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4.9应急结束

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农业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州农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农委委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解除封锁。自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或死亡一个潜伏期以上,经过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情,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同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5.1.3补偿。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毁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褒奖和抚恤。财政部门对强制免疫进行补助,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救助

5.2.1政府救助。疫情发生后,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灾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后期评估

突发疫情处置完毕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队伍的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6.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由农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6.4资金保障

州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经费。

6.5技术保障

州动物疫控中心实验室负责全州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工作。

6.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疫情监测,作好有关保障工作。州农委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工作。

6.8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9水安全保障

水利部门负责对疫区水域水情、水质的监测预警预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或消除疫区动物排泄物、污水对水域的危害。

7.宣传和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知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7.2培训

州农委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州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县市举行演练,确保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奖惩

8.1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或嘉奖;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英勇负伤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救助抚恤;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2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不按有关规定上报、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违规出售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9.其他事项

9.1该预案所有附件均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与本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9.2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9.3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预案管理

10.1本预案由州农委负责组织修订和完善,并负责解释。

10.2本预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10.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附件:

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6.消毒

7.扑杀补助评估

8.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

9.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示意图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1〕276号附件.doc】

http://www.qdn.gov.cn/page.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46472&wbtreeid=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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