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南府办发〔2013〕75号
颁布日期:2013-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州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深厚的民族文化积淀,蕴藏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于弘扬我州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快速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州人民政府已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及专家组,负责统一领导、指导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家组,加强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加大投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三、重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机构,是加强保护工作的关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的要求,充实配备必要人员,保证保护工作正常运转和实现常态化管理。

四、整合资源,加强指导和协调,全面推进保护工作。州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加大对县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文化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保护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让黔南优秀文化得到传承、保护、弘扬和发展。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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