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遵府发〔2014〕3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

(二)工作目标: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上市发展;积极争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到2017年末,力争全市新增上市公司10户以上,在“新三板”挂牌一批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达100亿元以上;建立10户以上重点培育企业和50户后备企业资源库,形成上市后备资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到2020年,实现新增上市公司达15户以上,力争达到20户。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对纳入“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中“特别培育类”和“重点培育类”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实行以下政策支持:

(一)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变更等,由相关部门帮助完善产权证明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上缴中央、省的外,市、县两级土地出让金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同时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技改和生产发展。

(三)从2014年起,新建设企业在3年内实现上市目标的,公司上缴土地出让金中市、县两级净收益部分,由本级财政等额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公司在整合、重组、并购或完善产权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初始或变更登记且资料齐全的,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工能、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帮助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估工作。

(六)自2015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重点技改项目。

(七)公司享受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技术创新,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八)公司所在地政府应对公司引进人才在户口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主动提供优质服务。

(九)金融机构积极为上市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担保服务。

(十)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县(市、区)财政以资金扶持方式全额返还公司。

(十一)企业上市后,对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缴税额比企业前一年缴税额增多的部分,第一年、第二年按50%,由县(市、区)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二)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额度,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十三)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进入资本公积。

(十四)对纳入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市,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扶持奖励。从2014年起,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含新三板转板)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并按以下阶段分别兑现:

1.进入上市辅导,开展尽职调查、上市诊断等前期工作的,由市财政补贴50万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设立股份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市财政补贴50万元。

3.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补贴100万元。

4.上市申请正式提交至中国证监会或海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被正式受理的,由市财政补贴100万元。

5.对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700万元;对在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对通过买(借)壳实现境内主板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7.对通过买(借)壳实现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十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且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市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十六)涉及鼓励企业上市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报批、据实奖励。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成立遵义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聘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州省证监局有关专家担任领导小组顾问,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组织协调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在市工能委,负责做好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具体规划、协调、组织和调度工作。上市办具体职责是:(1)拟定企业上市规划与政策建议;(2)在企业、中介机构、交易所、监管部门间建立顺畅沟通机制;(3)建立并维护“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数据库”;(4)根据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分类标准,对纳入后备资源数据库的企业进行分类,拟定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其进行区别培育和辅导;(5)组织企业培训,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中的问题;(6)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市政府和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或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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