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职权目录修订及行政职权流程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职权目录修订及行政职权流程编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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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职权目录修订及行政职权流程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各机构,政府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政府权力运行透明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13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职权目录修订及行政职权流程图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根据部门“三定方案”和执法事项,结合这次公布的《遵义市市级保留行政许可目录(2013版)》、《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3版)》和《遵义市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013版)》,对遵府发〔2011〕20号文件公布的《遵义市市级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的行政职权目录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市级各部门对省、市政府决定下放到县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交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三、工作要求
1.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不得漏项、缺项,凡因缺、漏项而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而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既要保证职权来源合法、程序合法,又要保证可操作性,不得在运行流程图中擅自增加前置审查程序、审查事项、备案程序。
3.凡是省、市政府决定下放到县级政府或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通过擅自设置备案程序等方式变相继续由市级部门审批。
四、工作完成时限
1.省、市政府决定下放到县级政府或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应在2013年10月15日前将编制完毕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在2013年11月15日前制作正式文件下发至各县级部门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所公布的正式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市级各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及其运行流程图,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在2013年11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公布的正式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此项工作列入2013年市政府对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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