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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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邯政办小头〔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要求,有效强化各级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省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四大攻坚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以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市19个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118个乡、96个镇、28个街道办事处和5252个行政村、461个居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管理,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市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参照《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在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二级网格。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4.园区网格。省级园区独立成为网格,与一级网格同受市政府领导;市以下园区或相当于园区的,作为二级网格,受一级网格监管。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与省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联网,完备市、县、乡、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
4.分类推进。县(市、区)建成区街道办事处与乡(镇)实行分类推进。在县(市、区)建成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加强辖区内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排污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或协助调查处理)、信访案件和污染纠纷化解等工作;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要设立台账。
4.园区网格。省级园区主要负责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市级以下园区参照二级网格职能执行。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评价。市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聘请环保监督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4年1月15日—1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14年2月1日起)。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地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健全制度。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夯实基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乡(镇)要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负责人员,并确保经费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到2015年市本级及县级市达到二级标准,县(区)级达到三级标准。要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省级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2.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3日
附件: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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