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石政函〔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政府批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石家庄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8项),现予公布。

石家庄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和传承民族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6〕4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05〕56号)精神,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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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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