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4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开,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通过网络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具有独立域名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是指河南省行政区划内的经营性网站在自愿前提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接受其备案后,发给其电子链接标识,加贴在其网站首页面醒目位置。点击此电子链接标识,可链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以下简称“诚交网”,网址为http://wj.haaic.gov.cn)特定页面。消费者和经营者可通过“诚交网”查阅所有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四条经营性网站一般应通过“诚交网”在线申请备案。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经营性网站所有者注册登记地的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负责通过“诚交网”受理备案。无论哪一个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发出的电子链接标识,均链接到河南省工商局“诚交网”。
第二章备案
第六条备案的网站名称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网站只能申请备案一个名称(域名);
(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不宜使用的;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使用以下网站名称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第八条经营性网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市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提交相关的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域名使用证明及ICP许可证明;
(四)网站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
在线提交上述材料彩色图片扫描件的技术规格是:图片格式为jpg或bmp、色彩位数8-16位、扫描分辨率150-200dpi。
第九条备案受理机关对备案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在材料补充完整后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备案受理机关审核接受备案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通过“诚交网”发布备案公告,在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向该备案申请人发放经营性网站备案号和备案电子链接标识,建立相关链接页面。备案申请人可按约定方法(数字证书密钥或约定密码)领取备案电子标识,加贴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供消费者辨识或点击链接。
第十条经营性网站备案有效期限为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有效期延续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同意可延续备案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变更及注销
第十一条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所有者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域名变更、IP地址变更等),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事项。
备案变更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受理机关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变更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诚交网”发布备案变更公告,在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变更相关备案内容;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在材料补充完整后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十二条经营性网站终结的,应于终结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注销事项。备案注销申请人在申请注销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诚交网”发布备案注销公告,注销其链接页面。
第四章备案终止
第十三条备案网站出现下列情况时,备案受理机关终止其备案:
(一)主动停止其网络交易活动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注销的;
(二)所有权转让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注销的;
(三)域名使用权丧失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注销的;
(四)所有者市场主体资格注销或被依法吊销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注销的;
(五)备案后60日内,未在其网站主页面加贴备案电子链接标识的;
(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期办理备案变更的;
(七)备案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的。
备案受理机关发现备案网站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属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终止其备案,并在“诚交网”发布备案终止公告,撤销其链接页面。
第五章异议声明
第十四条备案或备案变更的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对所公告的备案持有以下异议,可向该备案受理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一)与权利主张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二)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三)主张且有证据证明,备案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四)主张且有证据证明,权利主张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受理机关将中止相关备案申请程序。其中对网站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受理机关将依照该民事判决结果,恢复或终止该备案的受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备案受理机关受理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有效期延续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诚交网”发布相应的公告、建立(或删除)相应的链接页面,确保该链接信息的准确无误和及时更新(或删除)。
“诚交网”的备案公告发布、链接页面建立(或删除),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负责。
第十六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表》、《经营性网站备案终结申请表》及《经营性网站备案有效期延续申请表》由河南省工商局负责制定。备案申请人可通过河南省工商局外网(http://www.haaic.gov.cn)或“诚交网”浏览或下载使用。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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