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教育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5日
附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学点(班)是指经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所在行政辖区之外与其他非职业院校联合举办或者单独设立、从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必须是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在校生不低于1200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较高,现有办学场地和教学条件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学校。
第二章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条件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班)必须具备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训,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能满足办学需要,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其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第五条主办学校设置校外教学点(班),必须经校外教学点(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点(班)所设置的专业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服务当地区域经济。
第六条校外教学点(班)设置的专业,必须是在主办学校校本部已经连续开设三年以上的骨干专业。
第三章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的要求,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校外教学点(班)与主办学校校本部实行统一的招生广告、专业学制、教学管理、教学计划、考试考核、选用教材、师资培训、学生和学籍管理。学年教学时间不少于40周,三年总学时数不低于3000学时。
第八条主办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由学校校级领导任组长,教务、学生、招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校外教学点(班)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
(二)制订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组织学生学业考试、考核。
(三)确保校外教学点(班)的师资质量,专任教师高、中、初级职称比例合理。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班)教师的培训。
(四)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五)制定校外教学点(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六)如校外教学点(班)无法保证教学质量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较大,负责接受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班)的职责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班)必须有专职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主办学校制订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课程大纲,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并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二)坚持严格的课堂考勤制度和课程考试、考核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三)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学习、实习场所。
(四)执行主办学校制定的校外教学点(班)学生管理规定,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学籍管理。
(五)负责学生安全工作。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办学校应当全部接受校外办学点(班)尚未毕业的学生到校本部继续学习:
(一)未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无法保证教学质量的;
(二)校外教学点(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校外教学点(班)被予以撤销的;
(四)校外教学点(班)出现其他危害学生利益行为的。
第五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班)的设置,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上旬,主办学校对新设置和原设置需延续的校外教学点(班)进行申报。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县(市)属学校的申报,对予已批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市市属、县属学校的申报,对予已批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审批省属学校的申报。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三类专业设置校外教学点(班)的,必须经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备案的校外教学点(班)方可申请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上报按照原来政策执行。对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班),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主办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违规办学责任。
第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校外教学点(班)进行全面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班)办学行为抽查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三条对于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班)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招生;整改期限届满合格的准予继续开办;整改期限届满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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