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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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安政办〔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全市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省民政厅等十一厅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0〕22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安政〔20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市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的重要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二)坚持“政府购买”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城乡“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以及其他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居家养老的高龄困难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人,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区别情况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三)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立足社区,整合资源,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目标任务
全市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和市高新区、街道(乡、镇)和村(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其站点,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要依托现有的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集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村(社区)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养老服务的站(点)。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涉老信息、受助资格评估、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主要提供“六助”(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聊天、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
机构和专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收费。根据豫民文〔2010〕224号文件要求,对城镇散居“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有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区别情况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性地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落实养老服务业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的收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
(四)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的多种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一是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安排当地失业下岗的“4050”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要鼓励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并享受政府安排的有关专项培训经费,逐步提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三是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和社区内的单位为本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志愿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者服务。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业、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都要尽可能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办,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办。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要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所辖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由中心(站)组织落实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项目。县(市、区)和市高新区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应依托现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老年协会“六室二场一校”建立。2011年12月31日前各级中心、站要组建完毕,实现挂牌和工作人员到位。
(八)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各地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要加强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舆论氛围。
(九)积极开发老年产品。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十)大力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旅游是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重要养生形式,十分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要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市场,打造老年旅游品牌,满足迅速增长的老年旅游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文明社区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居家养老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物价、老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养老服务业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制定居家养老各项服务价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市、区)和市高新区、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认定享受培训和社保补贴的对象,在中心(站)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岗位,指导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社区、村(居)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和扶持帮助;鼓励专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业课程,积极为社区、村(居)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人才;鼓励院校学生志愿者深入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审批设立养老机构,组织对养老机构实施年检考评和示范单位的评比,积极倡导社区志愿者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工作经费资金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监管政府投入资金。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把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规划;由建设部门管理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村(居)卫生机构建设,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康复等措施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基层对独生子女和政策内双女户家庭老人摸底调查,确保城乡独生子女和政策内双女户家庭老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福利性服务。
税务部门负责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筹建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督查县(市、区)和市高新区、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要求和操作办法、调研、经验总结和表彰;指导县(市、区)及基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商和组织的服务质量;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统计;办理政府和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掌握信息,监督检查到位。各县(市、区)要不断掌握老年人的动态信息,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重视搭建信息沟通和中介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服务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同时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工作的准入、回访、抽查、监督、考评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居家养老各项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
(四)创造条件,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开拓性地推动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尽快建立组织,出台本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