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洛政通〔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5〕1093号)我市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新民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10.9292公顷(其中耕地71.2722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李村镇新民村、袁付村集体耕地1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516公顷,共计10.521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工业用地。

征收李村镇西李村集体耕地8.6428公顷,林地7.0538公顷,其他农用地1.1276公顷,建设用地6.6595公顷,共计23.483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工业用地。

征收李村镇提庄村集体耕地4.682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04公顷,建设用地3.2761公顷,共计8.239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李村镇提庄村、下庄村集体耕地15.2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5802公顷,共计15.780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李村镇上庄村、提庄村、下庄村集体耕地21.4698公顷,林地0.8244公顷,其他农用地1.2368公顷,共计23.531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李村镇下庄村集体耕地1.2867公顷,林地0.05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6公顷,建设用地11.0753公顷,共计12.486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李村镇下庄村、上庄村集体耕地9.9842公顷,林地0.8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59公顷,建设用地5.9183公顷,共计16.886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商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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