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1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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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13日
洛阳市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关于印发〈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1843号),有序推进我市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工作,进一步减少火电企业废气排放量,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激励、科学治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对我市在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治理,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自2015年起,利用3年时间,完成在役16家企业895万千瓦(其中自备燃煤发电机组339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5、35、50毫克/立方米)。
三、治理安排
从2015年开始,分3年实施。
2015年:完成华能洛阳热电有限公司2×35万千瓦机组、孟津国华2×60万千瓦机组、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1台6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治理。
2016年:完成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另1台60万千瓦机组、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2×60万千瓦机组、大唐洛阳首阳山2×30万千瓦机组、大唐洛阳热电厂2×3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治理。
2017年:完成剩余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治理。
四、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对治理结果进行环保监测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有关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补贴资金。
市煤炭局负责火电企业煤质监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煤质检测工作。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辖区火电企业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煤炭局、质监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有序推进。针对我市燃煤机组不同、企业情况不同、基础条件不同的实际,在确保企业基本经济效益、保证正常社会供电和企业生产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实施。鼓励在役燃煤机组尽早实施超低排放治理,尽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限批。
(三)补贴奖励。对于上网电厂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的补贴奖励,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的奖励政策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597号)有关规定执行,市不再予以补贴。
对于暂不能享受国家或省超低排放电价补贴政策的自备机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达标运行所发电量,由市财政给予每度电1分钱补贴。本补贴奖励政策从2015年开始实施,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兑付,时限暂定为5年。未来国家或省将超低排放作为强制性要求时,市补贴奖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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