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周政办[ 2009 ] 122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09]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周口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彻底解决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堆积物等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2006〕1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乡联动,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的工作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重点突破、组织督查和安全曝光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行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创造优良的供用电环境,为周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治理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及障碍物,特别是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威胁的超高树木、违章建筑物,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电网可靠运行和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电可靠供应。
三、工作标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标准如下:
各级电压两边侧导线向外水平延伸的距离
在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反规定种植的树木时,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按照周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树木所有者予以补偿;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植树在后的,电力企业应通知种植人、产权人及相关管理部门,限期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自行解决,逾期未能修剪、移植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
架空线路电压等级
架空线路保护区
治理后边线距离
农
村
及
城
乡
联
合
部
10千伏
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种
5—10米内不准栽速生杨、桐树或其它超高树木
35—110千伏
1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种
10—20米内不准栽速生杨、桐树或其它超高树木
220千伏
1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种
15—30米内不准栽速生杨、桐树或其它超高树木
500千伏
2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种
20—30米内不准栽速生杨、桐树或其它超高树木
220—400伏
由县级供电企业向县(市、区)专项治理小组汇报,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措施后落实。
城
区
内
0.4—10千伏
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杆观赏类树木除外)
35—110千伏
1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杆观赏类树木除外)
220千伏
1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杆观赏类树木除外)
500千伏
2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杆观赏类树木除外)
备注:
城市电力线路特点提倡种植低杆景观树种。对威胁电力线路安全的超高树种由种植方随时修剪。
对于今后需要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或植树造林活动,城市园林绿化、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事先将规划设计或计划书面通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由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运行的植物树木。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力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周口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蔡勇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正刚周口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员:程俊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凤山市建委副调研员
刘哲市交通局副局长
徐涛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文书市水利局副局长
胡瑞华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平亮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郭万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调研员
毋富安周口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刘万共市公路局局长助理
王洪涛项城市政府副市长
孙培忠商水县委常委、副县长
孙红伟西华县政府副县长
胡恩勇扶沟县委常委、副县长
宋志军太康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建军郸城县委常委、副县长
梁建松淮阳县委常委、副县长
马玉东沈丘县政府副县长
张颖波鹿邑县委常委、副县长
雷廷军川汇区委常委、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口供电公司,王正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20日—1月31日)
召开全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订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和供电系统充分利用媒体、流动宣传车、散发传单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和违章堆积物的危害性,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专项治理具体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堆积物进行登记确认,动员违章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动员后仍不纠正、不清除的,县、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进行强制清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30日)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六、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动员会议;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督查、督办本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定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采伐的协调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做好树木采伐手续的办理。
(三)市安监局:负责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及障碍物对电力线路造成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园林绿化树木的修剪、砍伐等工作。
(五)市建委:规范电力通道内的各种建筑施工行为。
(六)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电力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违章等乱建项目。
(七)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区域绿化树木的修剪、砍伐等协调、督导工作。
(八)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树木的修剪、砍伐等协调、督促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供电部门:充分发挥专项治理行动的主体作用,打好“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攻坚战。加强督促、协调和配合,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植树、堆积物等现象。组织开展好群众义务护线活动。同时,对非法生产、经营、违章建筑等供用电情况进行治理,严禁向违章建筑等场所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电力设施保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二)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治理重点,都要有明确治理目标,要按照验收标准,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专项治理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的,要给予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治理效果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区域要公开曝光。
(三)立足长远,健全机制。要把专项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过这次活动,不仅要使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要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联合执法、警电联合打击涉电犯罪等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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