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1〕16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庆政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省直、市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经过清理,我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共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432项,其中市政府35项、部门397项;减少行政审批(许可)事项52项,均为部门权限;取消定期检验环节17项。清理结果形成了《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

二、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络对有关事项进行公示。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以及《1号令》公布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但取消年检环节的,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大庆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程序规定》履行审查核准程序。市政府将及时调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实施机关在本次公布目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减少办理条件、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但不得增加。对擅自增设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年检、收费等项目以及延长办理时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

四、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档案,认真履行审批后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对此次公布取消,但公布前已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实施机关仍需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减少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zip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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