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发〔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鹤政发〔2014〕2号

为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取消和下放3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20项,下放13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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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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