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为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配合市国资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工作,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核定

第七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办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市属企业在向市国资办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

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办在收到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办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办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直接向市属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属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七条对市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时间、步骤和国有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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