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关于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绥政办发〔2009〕52号
颁布日期:2009-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关于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关于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绥化市关于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治超办发〔2009〕2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三个服务”理念为指引,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社会提供通畅快捷的交通环境为目的,围绕保护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按照联合执法、部门协作、区域联动、源头治理、严管重罚的总体工作思路,对全市二级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努力营造和谐的公路交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治理原则

依法治理二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使全市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在治理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团结协作,齐抓共管;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措施,实施区域联动和部门联动;

——坚持行政、法律、经济措施相结合,多策并举;

——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规范装载行为相结合;

——坚持固定检测站点治理与流动巡查治理相结合;

——坚持严格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

——坚持倒查责任,跟踪问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与配合。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全省超限超载车辆路面联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交发〔2004〕261号)精神,加强协作与配合,合理安排部署执法人员,固定检测站要坚持24小时3班轮换制,每班配备交通执法人员8名,公安交警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全天候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推进联合制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常态化,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二)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要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超限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55吨;

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车货总长18米,车货总宽度2.5米;

7.虽未超过上述6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超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1至6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7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车辆,处以500元罚款,卸载后放行;对超限比例在10%至20%(含20%)的,处1000元罚款,卸载后放行;对超限比例在20%至30%(含30%)的,处3000元罚款,卸载后放行;对超限比例在30%至50%(含50%)的,处5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卸载后放行;对超限比例在50%至100%(含100%)的,处2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卸载后放行;对超限比例超过100%的,处3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卸载后放行。对车货外廓几何尺寸超限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悬挂系统的车辆,如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凡运输符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条件货物的车辆,按有关标准缴纳赔(补)偿费、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车辆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超载违法驾驶人员处罚、记分,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三)强化源头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业、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1.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要在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当地政府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重要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实行监督管理,从车辆入场到装载、计重、开票直至出场,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煤矿资源、建材、木材主产区等货物源头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审核,明显违反限值的不予登记。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工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4.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质监部门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免费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强化路面治理。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以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重点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采取“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货物)、“罚”(处罚超限违法行为)、“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信息抄告)、“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拘”(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等手段依法强制管理,形成各方联运、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

要依托治超检测站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

三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对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是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在治理中卸载的货物要进行规范、妥善管理。

五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区域联运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县(市、区),否则要追究相关县(市、区)的责任。

六是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在公路上任何一处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途经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或装载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八是要完善路面执法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库和全省联网,对在全省范围内查处超过3次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车主、车辆和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取消其道路运输资格,并收回从业资格证。

四、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和座谈会,向市治超办及时通报各自的治超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形成全市治超整体工作格局。

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二)强化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全市二级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组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形式、系列性的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跟踪报道治超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对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等。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通过印刷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制作专题片等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走访本地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教育和帮助企业做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财政预算和交通部门的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中国宁夏回商大会中国穆斯林企业家银川峰会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