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号:鄂环发[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保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环保工作基础,打造环保铁军,提升全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全省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更好地发挥环保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干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

第三条目标考核管理的原则:规范管理,注重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条目标考核领导机构为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目标办),具体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核目标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奖励加分项三大类。职能目标,主要是指体现环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目标;共性目标,主要是指加强环保队伍自身建设的工作目标;奖励加分项,主要是指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或开展了开创性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或社会关注,产生良好效果或社会影响的工作项目。

目标考核总分为150分。其中职能目标、共性目标的比例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六条省厅目标办按照省厅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向各县(市、区)环保局下达当年度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分要求,由当年的目标考核方案确定。确定后的考核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和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目标,应每半年向市州环保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条目标考核采取自查、平时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前一年下达的目标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州环保部门,市州环保部门审核后交省厅目标办汇总。

省厅目标办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督查,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次年1月中、下旬,省厅目标办在对市州环保部门进行目标考核现场检查时,一并抽查其辖区内1-2个县(市、区)环保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关工作的督查指导,掌握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每年现场检查考核前将相关资料提交目标办。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出核查清单;不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交评分建议。省厅目标办将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对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作为省环保厅内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结果,由省厅目标办对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与相关处室(单位)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报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定。考核结果向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依据考核得分排序,确定优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环保厅对被评为优胜等次的单位予以奖励,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予以通报,对合格单位颁发合格证。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环保局目标考核成绩,经折算后纳入当地市州环保局考核成绩,作为省环保厅对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占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总分的10%。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获奖的资格: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二)因环保工作不力,受到市州以上(含市州,下同)环保部门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被地方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厅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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