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年第101号和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下发湖北省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鄂卫发〔20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我市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麻风病治疗职责
(一)明确职责。荆州麻风病治疗中心负责荆州市、宜昌市、荆门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辖区麻风病患者及畸残患者集中收治和管理,新发麻风病人的诊断、鉴别诊断、麻风病副反应处理和应急处置,麻风病畸残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二)加强病人治疗管理。目前,公安、石首、监利、洪湖等县市麻风病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人和以后全市新发病人全部收入治疗中心治疗。宜昌市、荆门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辖区麻风病人收治和管理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丧失劳动能力集中收治病人的低保、户口、医保等,由荆州区政府按照鄂卫发〔2008〕77号规定执行落实。
二、认真做好麻风病防治体制改革工作
(一)及时调整职能。按照市编委《关于设立荆州麻风病防治机构的通知》(荆编〔2012〕21号)精神,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设麻风病防治科室,核定科长职数1名,人员及编制内部调剂解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域性麻风病防治项目申报、项目经费监管、麻风病疫情监测、报告和评价工作;区域内麻风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防治人员技术培训;协调荆州市、宜昌市、荆门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麻风病人的收治工作;对治疗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承担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麻风病监测、预防和健康教育及院外病人的管理工作。
在江陵、松滋、公安、石首、监利、洪湖6个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设麻风病防治科,人员及编制内部调剂解决或使用空编对外招聘专业人员2-3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范围内麻风病疫情监测、报告和评价;预防麻风病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麻风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麻风病残疾预防指导和院外病人的管理工作;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麻风病防治工作任务。同时,原公安、石首、监利、洪湖4个县市皮肤病医院承担的麻风病预防控制职能,整体移交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落实经费保障。荆州麻风病治疗中心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补助50%,地方配套部分以荆州区为主,市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用于治疗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资金不足部分由荆州区政府承担。省、市两级拨付的麻风病防治经费由市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监管拨付。原市财政拨付给荆州区皮肤病医院的麻风病防治专项经费,根据工作量核拨一部分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省麻风病防治专项经费由市卫生、财政部门根据防治工作职能和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后划拨。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防治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领导,确保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做好原有麻风病院相关问题的合理处置,防止出现不稳定局面。要做好现留院病人的转移安置工作,保证病人利益,争取病人对改革措施的支持和拥护。
各地要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并达到预期目标。2012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要完成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任务;2013年1月底前,荆州麻风病治疗中心要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挂牌成立,收治麻风病人,投入正常运行。
2012年11月7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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