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2〕38号
颁布日期:2012-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十政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对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受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气候异常多变、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加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全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十分严重。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较为严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立足市情,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完成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工作。在国家、省的支持下,完成各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

(二)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在全市重点地质灾害点建立标准化群测群防监测点,使险情、灾情及时得到监控和有效处置。

(三)基本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县、乡两级建立较完善的应急预案、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和设施,各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群众临灾避险能力有较大提高。

(四)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防治。通过争取国家、省支持和自筹资金,开展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五)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避免群死群伤事故。

到2020年,全面建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已查明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抓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一)加强隐患调查、勘查和动态巡查。以县市区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及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监测盲点,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的原则,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配合编制《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计划,启动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三)提高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快市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和远程会商平台建设。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威胁人口多的滑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临灾预警和避险应急能力。

(四)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土保持、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灾后复建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做好工程治理项目勘查、可研、设计、立项等前期工作,加大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力度。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水平。

(五)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应急处置能力和临灾避险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重点乡镇统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要组织制定重点地质灾害点的防灾避险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加强临灾避险的组织,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我市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七)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公益性的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预警预报、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要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山区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切实增强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队伍和专业监测、技术支撑单位建设,理顺体制、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应急、科研设施和设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资质和从业管理,严格行业自律,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资金投入随着本级财政收入增长保持适度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治理、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和宣传培训、能力建设等。积极探索将土地复垦整理、农业土地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资金投入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整合使用。大力争取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资金管理,加强项目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移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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