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淮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范围:提供餐饮服务的驻淮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提供食品的供应商;校园内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节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第三条由市教育局组织,定期招标选择米、面、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三优”(即质量优良、价格优惠、服务优质)供应企业和优质品牌,并将招标结果汇编成供应目录予以公布。
第四条学校须在供应目录中选择食品供应单位。学校在目录内选择供应单位时,可通过谈判等方式确定具体供应单位,并根据谈判确定的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与之签订合同。
第五条食品供应单位应认真执行食品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供应单位必须确保食品质量。米、面、油等食品来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猪产品须经检验检疫,盖有检疫印戳,并附有检疫证明;所有食品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贮藏、包装、运输。
(二)供应单位原则上对所有学校实行按需供应,供应的食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价。
(三)供应单位须保证各类证照齐全、有效;供应单位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要制定《送货不达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供应单位要做到热情服务,不拖拉、不推诿。
第六条食品供应单位在学校食品供应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供应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所供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三)涉嫌垄断经营,故意串通哄抬价格,学校反映强烈的。履约服务差,学校投诉多,反映问题集中的;供应不及时,影响师生正常用餐,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引起社会反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学校对食品供应单位供应行为负有监督职责,发现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限时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发现供应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确因供应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满足一个县(区)学校食品供应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重新选择供应单位。
第二节透明食堂统一标准
第八条食品原料采购透明。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制度,保证学校采购质优、价廉的食材和采购行为的透明规范。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在中标单位的中标品种中选择采购;其它食材可以根据用量规模,以保证质量、来源可溯和方便采购为原则,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统一采购的方式。
(二)学校须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供应单位供应的每批次食品必须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对不在招标范围之内的其他食品必须索证索票。
(三)学校必须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食品加工过程透明。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作、烹饪食品。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操作环节全程接受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接受监督;可设立食堂开放日,邀请学生家长参观评议。
第十条人员管理透明。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对从业人员的信息要进行公示。各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培训档案等管理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量化分级透明。
统一学校食堂量化分级标准,A级学校食堂由各县(区)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抽查,一经发现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学校,责令县(区)重新评定。学校食堂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禁止私自摘下、更改、遮挡公示牌。
第十二条透明食堂视频资料保存一个月,以备调取。
第三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确保经营者符合本节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应亮证亮照经营,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学生食品、保证食品经营合法合规,承诺接受监督和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严格审验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不得从无资质的主体进货。
(二)进货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和来源可溯。
(三)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雨、防晒、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五)不买、不做、不卖变质、过期、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物要生熟分离。
(六)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占用校园门前和校门两侧的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七)定期参加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从业。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学校应教育师生主动监督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不到无证照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场所消费。
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督查考核方案,并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对校园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和督查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的履职方案,确保尽职尽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学校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教育行政部门或监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致辖区内多个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