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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继承、接受遗赠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理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继承、接受遗赠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理意见
各分(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划拨土地房地产继承、接受遗赠后相关土地手续的办理,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划拨土地房地产的,在保留土地原划拨性质的情况下,不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继承人凭变更后的房产证、公证书等相关登记要件,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划拨土地房地产的,属于转让行为,须按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非住宅类用地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住宅类用地按现行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三、对于依法通过继承取得的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再次转让的,须按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与土地登记机构掌握的原土地登记薄所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信息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国土局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参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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