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锡政发〔2010〕148号
颁布日期:2010-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0〕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要重点淘汰钢铁、化工、琉璃瓦、热电、水泥、印染、化纤、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9号)确定的整合整治范围及标准,按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控制粗钢和钢材产量,完成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目标,对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企业,限期退出钢铁产业。

(三)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8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压减我市化工生产企业数量,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升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水平。

(四)深入开展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90号),按照相关标准对琉璃瓦生产的企业进行综合整治,淘汰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企业。

(五)深入开展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7号),压降原煤消耗量,削减CO2、SO2排放量,提高每吨原煤平均外供蒸汽量,减少市区燃煤热电厂数量,扩大市区企事业单位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燃油供热小锅炉。

(六)继续推进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及沿湖企业关停并转迁工作。在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巩固整治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市委《关于成立实施更大力度加快转型发展十二项对策措施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锡委组〔2010〕175号),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国资委、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安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无锡供电公司、无锡银监分局、国联集团、行政服务中心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等部门牵头的工作指导组,进一步推动各地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年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差别电价、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四、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一)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淘汰落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市区奖励经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号)精神,实行市、区共担,江阴、宜兴考核奖励经费由江阴、宜兴财政统筹。各地也要安排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强化约束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地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对列入整改、淘汰、关停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对重点区域和单位内部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有效落实疏导化解措施。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同时成立由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予以行政问责。

附件:1.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2.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研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

市经信委

市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2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落实到企业

各市(县)、区政府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

4

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市经信委

市国资委

5

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

市经信委、财政局,无锡电力分公司

6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无锡质监局

市环保局、安监局、

8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

无锡质监局

9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的监督

市安监局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局

11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12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无锡质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13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无锡工商局

14

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奖励力度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15

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保局、财政局

市经信委、发改委

16

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耗能、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无锡质监局、市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17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18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

19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市经信委

20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监察局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1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

市经信委

22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

市经信委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3

对辖区关停并转迁企业依法开展安全检查,打击查处整治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安局

附件2:

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机构建立、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等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奖励加5分;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市级以上推广,奖励加5分;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扣分,最多扣2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具体为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90至100分)、基本完成(70至90分)和未完成(70分以下)。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将本市(县)、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于当年1月中旬报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我市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每年12月中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本年度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地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无锡银监分局等在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对该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四)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或授权相关管理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对在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

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要求

1

目标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完成年度目标。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不得分。

50

完成目标任务。

2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建立领导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建立领导机制

5

提供建立政府领导机制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3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3

提供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

分解目标任务,加强考核验收

按期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2

制定并报送本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及具体企业。

5

向社会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2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相关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淘汰期限。

6

完成现场考核及验收

2

对相关企业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7

按期报送工作进度及工作总结

2

按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

8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环保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2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举办相关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情况,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

9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性监测、核查和执行检查

2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举办相关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情况,抽查有关企业进行核实。

10

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制定和修订相关地方性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1

问责制执行情况

3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镇(街道),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道),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情况。

12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落实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能评、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政策情况

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发展振兴规划纲要、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国土、能评、环保、安全等方面政策落实

3

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土地、能评、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或备案文件完备,通过自查、抽查或监督检查。

13

限制落后产能生产的政策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

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政策

3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与注销、电力供应等限制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到企业)。

14

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3

提供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材料、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具体材料(抽查)。

15

执行区域限批政策

3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实行“区域限批”的情况。

16

财政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财政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3

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17

专项(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2

提供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企业名单及当地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

18

各有关部门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措施情况

技改资金安排、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落实

3

提供技改资金安排、节能减排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政策执行情况材料,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得到政策措施支持的具体情况(抽查)。

19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

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5

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总体情况、政策措施材料。

20

其他

结合实际从严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5

提供新增具体行业、增加淘汰落后任务的文件材料及执行情况

21

工作中有创新举措

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市级以上推广

5

提供经验总结和市级以上推广材料,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简报投稿。

22

工作质量

按质按时完成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20

每少完成一项扣3分,未达工作要求的扣1-2分。

23

准时参加市政府和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的会议

每缺席一次扣2分

24

按时报送报表和材料

漏报一次扣2分,迟报一次扣1分,迟报3天以上按漏报处理

25

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上访事件,不将矛盾上交

每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一次,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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