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3〕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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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宿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已明晰相关领域主管责任的审批事项,即使项目调整(包含暂停行使、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等事项),原审批机关仍要承担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继续牵头监管和查处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审批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弱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体现“减权、去利、公开、制衡”的工作原则,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调整监管思路,设定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内容
对照《关于公布市级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市级暂停行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对每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保留、暂停行使、下放、转变管理方式或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的项目),严格按照该项目设定的依据和管理目标,编制对应的监管标准,清晰地罗列出被监管对象必须具备的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分类明确监管重点。
(一)暂停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对照编制的监管标准,对原行政审批对象是否依法运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承接主体是否具备承接能力,实施审批中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以及是否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三)前置改后置的行政审批项目。重点监管工商部门是否当场向申请企业送达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清单,是否及时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收到告知后是否主动与申请企业联系,是否严格履行审批和监管责任。
(四)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对调整为行政服务、行政确认等类别的权力,要把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满足各类服务需求等方面作为监管重点。
(五)保留的项目。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监管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制定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指引》(附件),针对保留和调整事项(包含暂停行使、下放、转变管理方式或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等事项)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办法,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衔接机制。
1.工商部门:(1)在企业核准登记时,企业的经营项目涉及有关许可审批事项的,工商部门应当场送达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办理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联系方式、材料清单,并提供样表格式及填写说明。对暂停行使的审批项目,要逐项告知具体的监管标准,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2)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并联审批平台将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定向转送告知给相关审批监管部门,同时在宿迁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3)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部门反馈情况,分别作出正常监督管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2.相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1)每天登陆并联审批平台,认领属于本部门审批、监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尚未纳入并联审批平台的部门,应每天登陆宿迁工商局门户网站搜索认领。(2)在工商机关定向告知或公告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次性告知有关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属本部门权限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属上级部门许可审批权限的,积极联系和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手续;属多个部门许可审批的,各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能分别审批;对暂停行使的项目,告知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监管标准,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3)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许可审批或审批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查处。(4)在作出许可、审批决定或在对无证经营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反馈给工商部门。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1.落实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强化后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调整优化监管资源,将原负责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监管工作。要明确牵头责任处室和配合处室,层层落实到人,确保后续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创新监管方式。从单一的书面审查等手段向利用信息化平台暨现场执法检查等各种手段相结合方式转变;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日志备案制,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所有监管过程要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查。
3.强化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种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反法律法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整理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价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并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对监管职能相近、监管对象相同的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各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落实自身监管职责外,对超出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有义务主动告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对企业核查处置。各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作出处罚后,要将处罚结果主动告知其他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四)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互通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保障各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增强部门间协同监管能力,搭建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加快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查询服务,将监管对象和政府监管依据、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五)构建标准化管理体系。
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及特点,逐步构建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标准化监管机制,对组成要件、实施流程、办理结果等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和约束监管主体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各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情况开展督查,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对有以下情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1.工商登记注册人员应抄告企业信息给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而未抄告的,或未按规定时间抄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相关部门收到工商部门抄告信息后,未主动联系申请人,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或监管标准信息的;
3.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未依法审批,存在权力寻租行为的;
4.对暂停行使的项目搞变相审批的;
5.运行审批项目没有经过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的;
6.审批权力没有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
7.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行审批之实的;
8.有关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它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监管职责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是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衔接,确保审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的经验做法。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纠正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坚决保护改革举措。民政部门要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社会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物价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涉及的收费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指导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宣传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着力创造良好舆论监督环境。
附件:关于制定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指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附件
关于制定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指引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职责,确保“定规、监管和执法”同步到位,现就各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制定,提出如下指引。
一、《实施办法》的框架
各部门要针对审批项目,逐项制定《关于XXXX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导语(含制定依据),指导思想或工作原则,本部门的工作机制,日常执法和后续监管的主要方式和措施。
二、指导思想或工作原则
明确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主线,充分体现十八大报告“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要求;体现“减权、去利、公开、制衡”的工作原则;体现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的重点;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和同步提升。
三、本部门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本部门的工作机制,主要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中关于各部门责任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继续保留实施(含下放)、暂停行使、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本部门的具体执法和监管要求。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详列本部门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部委令或省有关部门文件及市有关要求等,对多少个事项或重点行业、领域承担监管责任,以及具体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要清晰地罗列出被监管对象必须具备的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示例:XXXX事项监管标准
XXXX事项监管标准1.应取得国家X级XXX资质
2.距离污染源XX公里
3.经营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
……….
8.不得将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小区楼下
……….
2.开展审批、执法和监管工作的程序、时限、方式和措施等;以及如何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告知并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事项,并实施跟进监管;对下放事项,要支持和协助下级主管部门执法或进行后续监管;对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4.本部门执法和后续监管实施办法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备案和监督的规定。
5.本部门执法和后续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处理措施。
6.本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执法和监管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主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明确本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所依照的相关规定。
(三)确有必要的,可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及时依法查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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