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4〕3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宿迁市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1月28日经市政府四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防止狂犬病发生,减少因饲养犬只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社会纠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市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是指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宿新公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运河三号桥西沿运河向南、开发区大道、通湖大道这一闭合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区域划定上要具体化,明确界线,要以路名、巷名等名称划定范围,区域划定后由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建档率达100%;犬只免疫率达100%;狂犬扑杀率达100%。
(二)重点管理区内各路面、小区、园林风景区、公共场所捕捉无主犬、流浪犬达到95%。
(三)重点管理区内基本杜绝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及违规遛犬,市民有关养犬及养犬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2月1日至2月28日)
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宣传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对加强犬只管理与免疫工作的认识;宣传普及犬只伤人后伤口的及时处理和消毒、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等知识,确保生命安全,提高广大市民参与、支持养犬整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广泛宣传,使市民群众了解《办法》的规定,尤其要使养犬市民人人皆知,遵守养犬新规定,文明养犬。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市区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
(二)登记免疫阶段(2014年2月28日至3月31日)
1.深入排摸建档。各地要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再次组织社区(村)居委会、物业小区人员,全面调查摸底,逐犬登记造册,弄清底数,并及时把登记情况汇总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输入微机建档备案;同时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和日常的执法检查情况,摸清辖区违规养犬行为集中的地区和养犬人集中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针对性工作。摸底情况电子档由各相关公安分局汇总后每周五下午3时前向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吕中明、赵克阳;电话:84352066)报一次阶段性情况(汇总表样表见附件1),3月31日前将整体摸底情况电子档以及之后动态排摸措施一并上报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免疫登记。由市农委畜牧兽医部门统一提供兽用狂犬病疫苗,组建以各级畜牧兽医站人员为主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小分队,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时、定点开展拉网式免疫工作,做好《免疫证》及免疫牌的发放。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工,配合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同时,要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为犬只办免疫证的,提供上门服务。市农委畜牧兽医部门在全市设置5个免疫注射点,地点和电话已于2014年1月24日在《宿迁日报》A10版公布(附件2)。
(三)集中执法整治阶段(2014年4月1日至5月20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公安、城管、农委、工商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执法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违反免疫接种养犬,收容无主犬、流浪犬等行为,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
1.加大养犬巡查力度。公安、农委、城管等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市民广场、居民小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市区主干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立即进行收容,并送至犬只留检所。对存在饲养禁养犬、大型犬及违规遛犬,违反免疫接种等行为的犬主,及时进行查处。
2.从严查处涉犬案件。各相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要认真受理群众关于犬类扰民、伤人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做好登记,迅速组织力量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对涉犬报警数较多、群众投诉较为频繁的重点地区和案件,要组织开展“涉犬案件回头看”,全面进行分析研判,尚未解决的立即进行查处。建立健全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适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衔接,切实加强社会面管控,构筑犬类管理的社会网络,变被动为主动。
3.规范犬只交易市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规范犬类交易秩序。各级公安、农委、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20日至5月31日)
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凡调查摸底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目标任务达不到要求、在禁止遛犬地段仍有遛犬现象的,视为整治不合格,实行全市通报,并责成相关地区继续整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检查结果纳入各地“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市区养犬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犬类专项整治活动。
(二)认真履行职责。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据《办法》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收集掌握成功的经验做法,查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会商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规范管理。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措施。对个人和单位饲养的犬种要符合标准,积极推行圈养、拴养制度。凡养犬户未主动办理免疫或放养犬只伤人的,犬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公安、农委、城管、工商等部门执法工作中,要把握工作尺度,注意方式方法,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先行受理取证,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及时予以移交,严禁推诿扯皮。
(四)及时上报情况。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本辖区内养犬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报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发专报,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在2014年6月5日前将上报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_________犬只登记汇总表
2.宿迁市市区犬只免疫注射点名单
附件1
_________犬只登记汇总表
汇总时间:汇总责任人:
犬主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犬种
犬只排摸情况(时间)
备注
防疫
接种
所属社区
附件2
宿迁市市区犬只免疫注射点名单
免疫注射点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宿豫区畜牧兽医站
丁后超
宿豫区顺河镇种场村9组
84281699
各免疫注射点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对外接受免疫注射服务工作。
宿城区畜牧兽医站
陈小波
宿城新区通和桂园东区门面房S11号
84500976
宿迁市项王动物门诊
罗翰
宿迁市幸福南路颐景华庭东门A-121
84349995
15896309995
宠爱有家动物医院
陈禹成
宿迁市运河路香榭里明珠9号门面
81888995
18012106995
佳爱医院
乔雪松
宿迁市富康大道新天地商业广场23号
15951591822
注:宿迁市畜牧兽医站,监督举报电话:82288036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