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2〕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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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市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成员为项目所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与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牵头编制,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联合市规划局编制,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投资计划等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编制,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和市各相关部门配合。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投资计划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计划等实施情况督查考核。
第六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职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与协调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工作主要包括:定期发布项目信息;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召集相关部门协调会办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提出考核奖惩建议等,并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自职责,于每年9月份分别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范围、条件及编制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范围、条件积极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项目编报。
第八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市各相关部门提交的项目材料开展计划编制,经初审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项目实施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草案。
第九条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每年7月份,对已编入计划,但因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经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管理与推进
第十一条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城)管委会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督查制度。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深入项目现场,掌握项目实施情况,了解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形成专报上报市委、市政府。通过项目专报、交办督办、报刊电台曝光等形式推动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建立领导挂钩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挂钩重大项目,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协调会办存在问题,保障项目快速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建立每月例会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长每月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专题办公会,听取项目汇报,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市长办公会决定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五条建立三级会办制度。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项目责任单位能够自行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各项目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或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下达督办单督办解决;对需要各相关单位协商解决的,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可召开相关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对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视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召开重点建设项目会办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优先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做好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城)管委会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做好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第十九条优先安排与市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电力、交通、邮政、通讯、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向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倾斜。
第二十一条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融资推介、投融资洽谈、境内外招商引资等活动。各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或贷款计划时,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将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责任单位,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对其工作考核、评选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重点建设项目考核采取每周督查、每月通报、半年考核、年终评比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论证、前期项目推进、策划项目储备、年终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规划、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应严格依法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或挪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需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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