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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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
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均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易地建设费在办理人防手续时缴纳。其征收标准为:应建而未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2400元/平方米执行;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收取48元/平方米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易地建设费征收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足额
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或经核准不足以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
(二)确因地质、结构、施工等原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城市规划区外、离主城区较远、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
(四)地下空间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后,其余部分兼顾人防工程不足4000平方米的。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符合国家、省级有关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的;
(二)重大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易地建设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由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易地建设费不能一次性缴清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2.列入市政府城建重点工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
3.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分期缴纳款额和时限
易地建设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总款额的50%,最迟在人防手续办理后一年内缴清。分期缴纳的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三)分期缴纳手续办理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缴纳计划,并订立易地建设费分期缴纳合同,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办理。
第九条根据易地建设费分期缴纳合同,缴费人应当按时缴清应缴款项。
第十条易地建设费实行专款专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施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省民防局、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于2012年10月1日公布,公布之日起30天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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