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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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3〕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3日
抚州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建设车用天然气加气站(下称加气站),推进车用天然气利用工作,能有效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对控制污染物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2013年2月26日市中心城区规划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定通过的《抚州市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加气站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着“总体满足、有序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市中心城区按照《抚州市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建设加气站,各县(区)要及时编制本地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根据汽车用气需求,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鼓励支持新建的加油(加气)站实行油气混合,在保证安全、环保并且不影响加油能力和周边交通的前提下,对已建成并在临路有足够空间的加油站进行评估,有序推进现有加油站改建油气混合站,改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要防止垄断,倡导公平竞争,为投资建设加气站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加气站项目建设步伐,严禁出现加气站批而不建、建而不投等“跑马圈地”行为。
三、市中心城区新选址的加气站用地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出让,具体操作方式为:根据汽车用气需求,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根据省能源局的合规性审查提出用地意见,并联合建设、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规划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提出加气站选址意见;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土地的招拍挂。
四、下放、简化加气站项目审批,市中心城区(含临川区、高新区)加气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县加气站项目由各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为确保在气量紧张情况下不影响社会稳定,对新增使用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的车辆,原则上不鼓励采用单一燃料,车主须与运管部门签订可中断供气的相关协议。
六、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能源办。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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