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安全监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由于受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少数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有些学校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大学校食堂基础设备设施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安排学校食堂建设、改造项目经费并分期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抓好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学校食堂的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保洁、防尘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整改,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凡是新建、改(扩)建的学校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食堂卫生设计规范要求,施工前设计图纸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逐步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许可条件的,如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的学校食堂,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五、切实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科学监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大力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针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和风险评估,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应对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学校食堂。各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六、开展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无证经营,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环境卫生状况差,食品安全隐患多等问题,为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单位持证率,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联合行动,从8月15日起,用4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市专项整治方案已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并下发。
七、切实提高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防控能力
学校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进行自查,及时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监管信息通报和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重要情况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要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重视和认真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九、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学生联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纽带作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学校要统筹计划,每学期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每学期安排两节食品安全教育课;每班每学期出一期食品安全黑板报;学校食堂设立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通过教育活动,向学生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和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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