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以统一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凡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包括加工制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办理市级建设条件审批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发改委为我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有关文件的制定、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并具体牵头负责基本建设领域的市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其“三定方案”规定的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实施市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
具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各自负责纳入绿色通道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权责不变。
第五条凡进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审批和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五项制度。
第六条统一受理制。项目申报材料按管理渠道,由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由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所涉及单位和需要的材料,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由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委负责将其通过审批专网分发各并联审批单位,书面纸质文件(材料)则由申请人直接送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单位的窗口进行审批。
建立完善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申报、受理电子化。
第七条项目代办制。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涉及到的各审批单位应免费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快速转办制。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事项的电子件通过审批专网在并联审批系统内进行快速转办。
第九条并联审批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内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进行统一受理并转办后,各相关审批单位对所有审批事项按定义好的并联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上传至并联审批系统,整个项目审批各环节实现即时信息查询和结果共享。
并联审批流程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类。
第十条办结告知制。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单位,并将审批结果送至绿色通道专用窗口,由窗口人员统一送达给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凭借由并联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可即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审批结果完成后,申报单位可从计算机终端查阅批复文件,并提供电子批复文件远程下载服务。
第二章审批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适用审批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初设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节项目咨询认定阶段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可在市发改委窗口领取或绿色通道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窗口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明确该项目需要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操作指南》,明确纳入绿色通道系统服务的项目范围、操作程序、涉及的部门等。
第二节项目可研阶段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自收到《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可在市发改委服务窗口同时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窗口人员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系统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转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
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纸质文件,则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送市行政服务大厅内各相关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各审批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
对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送到具体审批部门,也可通过窗口转交到具体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的正式文本通过绿色通道系统传输到市发改委。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窗口收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的相关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在绿色通道系统实时查询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6个工作内日将相关事项的初审结果反馈给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在收到相关前置事项的初审结果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可研是否批复的决定。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正式文本通过绿色通道系统传送到市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期限内。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到市发改委。
第三节项目初设阶段
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委作出可研批复后,项目进入初设阶段。初步设计前置审批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在市发改委窗口领取《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市发改委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对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将电子文件转发给相关的审批单位。书面纸质文件(材料)则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单位的窗口进行受理、审批。
各业务办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并上传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委在各相关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第四节项目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委作出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进入施工许可阶段。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项目申请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窗口)领取《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施工许可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市建设局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对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将电子文件转发给相关的审批单位。书面纸质文件(材料)则由申请人直接送行政服务大厅各审批单位的窗口进行审批。
各业务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并上传办理结果。
第三章核准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适用核准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项目咨询认定阶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规定执行,对属于市工信委负责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咨询认定单位为市工信委。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执行,对属于市工信委负责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核准阶段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类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项目建设条件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第四章备案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适用备案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项目咨询认定阶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和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自收到《抚州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备案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通过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的服务窗口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三十五条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发出备案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及时提出《抚州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备案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供项目申请单位网络下载或窗口领取。
第三十七条备案后置相关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条件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审批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相关工作,指定一名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并负责使用和保管分配给本单位唯一的绿色通道系统登录口令和密码。
第四十一条各审批部门确定的领导和专门人员应当将其职务、职责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外公布。
第四十二条市发改委应开展专门培训,指导各相关审批单位的专门人员操作和使用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
第四十三条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各阶段涉及到的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和办理期限见附件。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相关审批事项表。
附件:
抚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
并联审批相关审批事项表
审批阶段
审批事项
受理单位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工作日)
备注
咨询认定
阶段
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
市发改委
市工信委
即办件
即办件
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阶段
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市发改委
20
5
用地预审
市国土局
20
10
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项目,市国土局出具用地初审意见。
申请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市环保局
60
7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审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30
7
申请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
15
1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审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即办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规划局
20
4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20
10(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60
10(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省管河道需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可研、初步设计
(安全生产监督)
市安监局
20
14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安全局
20
5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市地震办
15
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市卫生局
20
15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
市发改委
20
5(不含初设审查时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
20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消防支队
20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
10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市人防办
20
9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20
2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局
20
10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
20
5
使用林地审核
市林业局
15
7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市交通局
10
10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
10
3
建筑施工许可证
市建设局
15
10
材料齐全,还需现场勘查
说明:上表为审批制审批事项列表。核准制审批事项参照上表,将可研审批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即可,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不纳入;备案制审批事项参照上表,将可研审批改为项目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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