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8日
九江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
暂行办法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6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服务业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服务业增加值、商贸业增加值、物流业增加值、服务业税收收入、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服务业重点企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服务业出口额、服务业重大平台和载体建设、旅游综合收入相当于GDP比重。
三、考评办法
(一)计分方法。
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采取功效系数法、直接扣分、直接加分或计分的方法。
1.动态性指标:采取功效系数法计分,即将参评县(市、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的采取〔(本县(市、区)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的公式计算方法确定得分。
2.控制性指标:以未发生为满分,按发生数扣除一定数量的分值,扣完为止。
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提高值:提高1个百分点计满分,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
3.鼓励性指标:以未发生或未达到目标为零分,按发生数或达到目标计算分值,最高为满分。
服务业重大平台和载体建设:每完成一个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满分8分。
(二)数据来源。
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完善考评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并将考评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数据。
四、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涉及数据考核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收集考核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五、考核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每年2月初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收集并测算上年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并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与奖励
每年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并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全市综合排序前3名)给予表扬,并择优推荐参加全省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旅游发展先进单位的评比。同时,将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七、实施时间
考核自2012年起试行。
附件:县(市、区)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
县(市、区)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指标
单位
权数
服务业增加值(15分)
总额
亿元
5
增幅
%
6
人均
元
4
商贸服务业增加值(5分)
总额
亿元
2
增幅
%
3
物流服务业增加值(5分)
总额
亿元
2
增幅
%
3
服务业税收收入(11分)
总额
亿元
5
增幅
%
6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1分)
总额
亿元
5
增幅
%
6
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1分)
比重
%
5
提高值
百分点
6
服务业重点企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11分)
比重
%
5
提高值
百分点
6
服务业出口额(3分)
总额
亿美元
1
增幅
%
2
服务业重大平台和载体建设(8分)
总量
个
8
旅游综合收入相当于GDP比重(20分)
比值
%
2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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