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各级各部门抓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识,使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贴近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工作思路,真正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提高各级政府行政效能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及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1.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3.市属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4.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

5.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6.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落实情况;

7.督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督查制度等)。

三、考核办法

(一)分值比例

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满分为150分。其中: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50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20分;市属重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30分;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10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20分;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10分;督查工作制度建设情况10分。

市政府各部门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50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20分;市长批示件件办理落实情况10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20分。

(二)计分标准

1.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年度工作任务计满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将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到位计满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议定事项办理落实到位的每件扣2分;未按时间要求报送落实情况的每件扣0.5分。

3.市属重点项目建设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按时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完成时序进度的计满分,未按项目建设时限要求或进度安排的每项扣1分(年终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办统一考核)。

4.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在市长批示件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的计满分,未按时限办复的每件扣1分。

5.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督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复,办复率达100%,记10分,未按时限要求办复的每件扣1分。代表、委员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100%,记10分,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其中承办建议、提案数量在5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完毕后,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书面总结,被评为优秀办理单位加3分。

6.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按督查要求落实到位,督查活动开展顺利计满分,因组织工作不到位影响督查活动顺利开展的每次扣2分。

7.督查工作制度情况。

考核内容:政府督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的计5分,建立督查工作机制的计5分,否则相应扣分。

四、考核程序

1.日常考核。日常由市政府督查室调度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2.自查。被考核单位对落实督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次年元月份报市政府督查室考核。

3.年终考评。市政府督查室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后,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政务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六、奖惩

1.各项督查工作综合积分排序前列、成绩突出的评为年度督查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并由市政府对评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推荐省政府督查办理工作评先的依据。

2.逐步将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部门绩效考评体系中。

3.不定期对单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表扬;不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督查事项或督查事项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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