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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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新余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市级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孔目江流域沿岸一公里及可视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与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交叉重叠),具体涉及分宜县双林镇、洞村乡,孔目江区欧里镇、观巢镇、毓秀山办事处,渝水区下村镇等。2012年试点范围为分宜县双林镇范围内符合市级生态公益林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共计29275亩。
三、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方案的编制、面积核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将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山头(林地)和每个林权所有者,及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及禁伐协议,及时建立市级生态公益林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各种资料和表格。
四、补偿机制
按照《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2号令)有关“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市、县(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别承担,补偿标准按15元/亩执行(参照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筹措,并会同林业部门做好资金的管理和兑现工作。
林业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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