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9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本溪市2012年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将全市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符合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本溪县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3)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适时适度稳步提高封顶线,或者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研究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做好全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逐步达到合理水平。(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巩固43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扎实推进南地等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辖的全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4)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增补药品。(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2)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市编委办)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完善绩效分配机制。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中央投资计划,加大两县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确保按计划竣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安排34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确保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计划竣工使用。(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本溪县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
12.加快推进本溪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1)制定本溪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本溪县政府、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3)落实国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4)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局)
(5)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6)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7)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8)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人社局)
(9)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人社局)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4.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
1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9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6.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993万、2.619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推动本溪县、桓仁县和平山区卫生监督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启动桓仁县疾控中心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4)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卫生局)
17.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8.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
19.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要在各级医改办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将医改责任书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作出具体安排。二是督查制。要继续加强市级督导组定期督导,要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三是调度制。由各级医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是通报制。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全年通报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五是考核制。市政府将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考核和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考评,而且要增加权重。六是奖惩制。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区进行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要向市政府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做出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全面宣传医改三年成效,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深度解读“十二五”医改规划和今年重点工作,使从事医改的决策者、执行者掌握规划精神和工作要求,增强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大医改工作在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让百姓感受到政府抓医改、惠民生的具体措施,感受到医疗保障的权力,充分享受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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