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1〕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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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抚顺调查队《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生猪标准化养殖政策,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生猪深加工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二)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按30%、35%、35%的比例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实施生猪良种繁育工程。
1.支持重点种猪场(含原种猪场、一二级扩繁场)改扩建,完善设施、设备,推进重点种猪场规模化、标准化,夯实生猪产业基础。
2.支持良种引进,满足种源更新和育种需要。
3.扶持生猪人工授精站建设,支持生猪人工授精站冷链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加快生猪良种化进程。
(四)继续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项目,提高粪污处理能力。
二、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重点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生猪疫病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强制免疫所需工作经费。市、县(区)在现有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
(二)提高村防疫员工作经费的补助标准。村防疫员工作经费由目前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各承担50%。
(三)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监管,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宰杀、转运、出售、食用。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入。以农户小额贷款为重点,支持生猪发展;依托小区建设,加强信贷对生猪标准规模养殖的支持;以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加大对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农户”模式信贷支持力度;延伸对饲料加工企业等生猪生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猪加工企业和养殖场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审查、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最高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最高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3年,并可实行利率优惠政策。
(二)实行财政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
(三)做好能繁母猪保险有关工作。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参保能繁母猪必须佩戴耳标,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免疫档案清楚登记免疫情况及耳标号码,出险死亡的参保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生猪生产、猪肉市场变化情况,确保储备规模满足不低于10天消费量的需求。根据市场调控需要,适时、适度投放储备猪肉,确保市场稳定,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具体储备方式、实施办法等另行制定。
(二)加强检疫监管。加强生猪产地检疫,规范检疫操作,检疫员要严格查验强制免疫卡,检查标识佩戴情况,检查生猪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同步检疫。加强宰前检疫监管,严格查验进场生猪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检查待宰生猪健康状况。加大对交易市场、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落实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级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瘦肉精”确证检测设备。县级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
(四)实行生猪产品入市备案管理制度。按照《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对进入抚顺市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备案管理,集中报验、查证验物、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法行为。
五、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
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市物价局做好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畜牧局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
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统计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在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生猪生产监测预警网络,科学指导生猪生产,有效增加市场供给。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在对城市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每人每月25元和20元价格临时补贴及每人每月25元和20元肉价临时补贴的基础上,持续关注物价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积极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设立学生食堂专项补助资金,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资金,准确核对发放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努力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要准确解读和发布国家及地方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给、安排低收入群众生活的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存栏、结构、出栏等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日常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应急监测调查,利用门户网站适时发布价格信息。畜牧部门建立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信息平台,做好能够客观反映生猪实际效益水平猪粮比价的测算及更新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
八、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确保生猪养殖用地。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合理布局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落实防疫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及设施、设备和监测机构设备购置、更新及监测费用。要保证防疫工作必需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疫情监测车辆、设施、设备,提高生猪疫病防疫能力。“十二五”期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经费要保证完成农业部、省和市监测计划需要,确保监测工作能力与生猪生产发展水平保持同步。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县级政府要保证每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不低于5万元。
(三)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市场调控前瞻性、准确性、有效性的要求,制定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畜牧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委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抚顺调查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