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关于转发市科委、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和安装IC智能管理卡水表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三、对《关于设置使用标准门牌的意见》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转发市科委、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1996〕78号)

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1〕59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葫政发〔2002〕20号)

四、《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4〕16号)

五、《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4〕18号)

六、《关于加强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葫政办发〔2004〕40号)

七、《关于建立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葫政办发〔2005〕90号)

八、《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6〕122号)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和安装IC智能管理卡水表的通知》(葫政办发〔2002〕28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业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意见》(葫政发〔2005〕15号)

三、《关于印发实施畜牧业倍增计划开展增产增收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5〕23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5〕36号)

五、《关于印发现代养殖业发展实施方案和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划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63号)

附件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设置使用标准门牌的意见》(葫政发〔2004〕20号)

将“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涂改门牌等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涂改门牌等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印发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4〕71号)

将“取水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在各级水利部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依法收取证件工本费。对取得许可证的用水户每年在市日报上予以公告。”修改为“取水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在各级水利部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对取得许可证的用水户在市日报上予以公告。”

将“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除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外,依法查封取水工程,吊销取水许可证。”修改为“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加收滞纳金外,可查封其水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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