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一、财税扶持
(一)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对拉动地方经济作用明显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市技改贴息资金、国债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
(三)实行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
(四)对符合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归属市级以下政府及开发区所得部分的50%,由各级财政予以返还。
二、融资支持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工商、国土、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出质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六)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40%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机制。
(七)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新上市中小企业给予省政府奖励资金的1:1配套资金,由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各承担50%。
三、完善服务
(八)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环境。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资金补助等形式,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和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九)大力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鼓励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各级部门开展的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等各类培训,每年选择1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培训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四、改善环境
(十)加强指导协调,成立葫芦岛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层级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原则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对中小企业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按照《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的日期报政府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认真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