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阳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辽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阳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11年气象预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概况
(一)全市地质灾害发生概况。2006至2010年,全市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弓长岭铁矿区、烟台煤田、山区公路边坡等多次发生轻微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每年汛期来临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便搞好汛期防灾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加强合作,根据提供的雨情、水情预报,于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在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基础上,改进地质灾害预警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准确性和精度。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组织,每年发放《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地质环境意识,增强对地质灾害的自测自救防御能力和发生地质灾害应变能力,提高群测群防体系的防灾水平。
二、趋势预测
市气象局降水量预测,2011年全市平均气温为正常略高,为8.8℃(常年8.7℃);降水量正常略少,为700.0毫米左右(常年716.7毫米)。根据此降水量预测结果和我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进行综合分析,2011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如下:
1.总体趋势与常年相比基本相当,局地强降雨仍可能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2.弓长岭铁矿区、烟台煤田、山区切坡公路边由降雨诱发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地质灾害高发期仍为汛期6月中旬至9月中旬。
4.人类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主要包括矿山采选、切坡修路及其他工程建设,矿山开采是主要问题之一。我市是矿业大市,长期矿产资源开发遗留了很多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崩塌、滑坡、地面塌(沉)陷地质灾害隐患;遍布山区的固体废(渣)石场多处于沟谷中,是构成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重要物源,在暴雨久雨的作用下,极易诱发泥石流地质灾害。因此,我市由人类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趋势不断加大。
三、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治地区。通过总结分析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规律,确定2011年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为烟台煤田、弓长岭各矿区、寒岭镇铁矿区3个地区。
1.烟台煤田防治区包括铧子、西大窑2个乡镇,重点防治采煤空区的地面塌陷。
2.弓长岭防治区分为弓长岭铁矿一矿区、二矿区、何家矿区、老岭矿区和石门矽石矿区,包括安平、汤河2个乡镇和苏家街道,防治重点有各采矿区、排岩场和切坡公路,重点防治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3.寒岭镇铁矿防治区分为西黄泥矿区、双河矿区、金家矿区,防治重点为各采矿区、排岩场和切坡公路,重点防治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二)重点防范期。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15日至9月15日。强降雨作为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可能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毫米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的重点时段。
四、预防措施
(一)编制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国土、建设、水利、气象、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和民政等部门,要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落实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本级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辽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二)建立汛期“三查”和值班制度。各县(市)区健全汛期“三查”制度(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于汛前要全面排查本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了解基本情况和潜在危害,提出防治措施;汛中要巡查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汛后要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汛期实行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工作分级管理。大型以上险情隐患点由省级负责,中型险情隐患点由市级负责,小型险情隐患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三查”工作时,应填写××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工作结束后的专题报告要分述“三查”内容和防治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下一步防灾工作建议。
汛期,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暴雨、强降雨时,要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各部门和单位汛期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名单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汛期值班电话、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等级,三至五级时发布预报。根据气象部门制发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开展全市24小时实时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负责,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三级时,通过辽阳广播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后,依照防灾责任制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三级时,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年度防治方案等要求部署防灾工作;乡(镇)街道、村(居)防灾责任人要适时组织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四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乡(镇)街道、村(居)防灾责任人要组织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五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他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地带的群众。
(四)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灾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气象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和仪器、警示牌设置和信息传递等建设。进一步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地质灾害、气象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监测网络,连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有关数据和信息,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相关资源的共享。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辖区群测群防工作部署,落实群测群防隐患点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每个隐患点必须编制“两卡一表”(即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预案表),并将“两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提高社会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岸坡、公路沿线、校舍周边、电力设施、旅游景区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掌握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五)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精神,对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治理。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结果,确定需要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受威胁财产及人数,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下拨搬迁避让经费,并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应急响应
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一)市地质灾害应急事项。主要包括: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二)市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勘查规划院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分队,负责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和险情、灾害类型和规模、成灾原因(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工作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防治工作建议等。
(三)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当发生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分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分队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应急调查和处置结束后,形成应急调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落实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在以下速报时限内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市国土资源局:
1.1小时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
2.6小时报告。对6人以上(含6人)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和避免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
3.1日报告。对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和避免10人以下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每月地质灾害统计汇总按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要求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并予以公告,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水利、交通、安监、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气象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二)健全制度,加强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包括: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地质灾害监测制度、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抢险施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安监、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掌握雨情,并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因、类型、防治手段的研究,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施救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
(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防治并举。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危及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
(五)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和科普宣传;要结合特殊纪念日向全社会特别是基层、农村和中小学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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